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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复核:减轻处罚不当发回重审


来源: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记者近日获悉,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财务管理股原股长田学文挪用公款,被肃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酒泉市中院遂依法逐级报送省高院复核。省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肃州区法院对田学文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不当,故裁定撤销肃州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原标题:省高院复核:减轻处罚不当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记者近日获悉,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财务管理股原股长田学文挪用公款,被肃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酒泉市中院遂依法逐级报送省高院复核。省高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认为肃州区法院对田学文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不当,故裁定撤销肃州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省高院复核确认,2007年年底,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在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为了使单位账户费用支出增加、存款余额降低、来年财政预算更加充裕,时任该局财务管理股股长田学文经原任局长王某某同意,于2008年1月29日安排出纳殷某某将单位账户上259573元应付款提前支取。2008年3月17日,田学文安排殷某某将该存折中14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供妻子常某某购买股票。2001年以来,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垃圾清运车辆实行承包制经营,并根据车辆价值向承包人收取1至3万元的风险押金。2003年后,田学文陆续收取并保管承包人缴纳的风险押金共66.1万元,后清退25万余元,其余30.6万元押金田学文存入个人账户,供其妻子常某某购买股票。此外,田学文还将收取的4.5万元押金给常某某做生意周转。案发后,田学文将所有挪用款上缴。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田学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田学文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亦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形,不应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作出上述裁定。

标签:高院 中院 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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