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彭宇案”宣判:确认两摩托车碰撞 伤者获赔28万
2014年07月24日 03:55
来源:新快报
昨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谭某赔付28万多元给邹伯并驳回了谭某的反诉请求。
原标题:确认两摩托车碰撞 伤者获赔28万元
是做好事还是交通肇事?东莞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新快报记者邹柳洲 通讯员黄彩华 邓焕恩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对被称为“东莞彭宇案”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谭某支付伤者赔偿金28万多元。
2012年3月27日12时,20多岁的东莞青年谭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途经东莞市厚街镇新围往森林公园方向行驶时,遇50多岁的同村村民邹伯驾驶一辆摩托车迎向驶来,两车相撞,导致邹伯受伤及两车损坏。事发后,邹伯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小腿骨折,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邹伯回忆称,他倒地后谭某上前表示歉意并陪至手术后晚上9时。但此后,谭某再也没到过医院。
随后,邹伯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谭某,要求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赔偿项目共51万多元。
谭某则辩称,邹伯是驾驶摩托车时自己碰撞石头摔下的,当时他送阿伯去医院,情况紧急,因双方认识关系尚可,他就帮忙交了3000元。后来在交警多次强烈要求下,他又交了1万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垫付。谭某还提出反诉,希望法院还其一个清白,要求邹伯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3万元。
为了查清案情,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鉴定机构根据两事故车辆受损痕迹等,认定两辆摩托车事发时确已发生接触或碰撞。交警档案显示,谭某及其证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的亲笔陈述中,均证实两车有过碰撞。
因交警部门认定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违法行为,无法确认各自违法情况,法院按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在物证、人证均指证碰撞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谭某却否定自认的事实,推卸自身责任,法院对其辩称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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