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公文“借款”80余万获刑15年
2014年07月21日 11:22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乌鲁木齐7月21日电(通讯员 胡培)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屡次编造借口,向周边的70岁以上老人“借钱”,“借款”达132次,造成22名老人财产损失高达82.23万元。近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原标题:一男子利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借款”80余万获刑15年
正义网乌鲁木齐7月21日电(通讯员 胡培)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屡次编造借口,向周边的70岁以上老人“借钱”,“借款”达132次,造成22名老人财产损失高达82.23万元。近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田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四次,2010年2月最近一次刑满释放后,其就编造“被判刑已被国家查明是冤案,将获得国家赔偿249万元”的借口,利用伪造的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文件,以获得国家赔偿需先缴纳手续费为由向住所地周边的70-86岁的老人“借钱”。为了引诱老人多次给其借钱,田某某还主动要求给老人写借条,并在借条中写入利息,利息从50%-800%不等。76岁的老人王某某就给田某某“借钱”高达44.75万元,甚至在自己的养老钱借完后,又向自己的朋友亲人借钱再借给田某某。2013年4月,老人王某某终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2010年5月-2013年4月期间,田某某共向22位老人“借钱”,借条金额高达112万元,查证属实的金额达82.23万元。
检察官说法:本案审查过程中,田某某一再声称自己只是借钱并非诈骗,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田某某为骗取借款而写的欠条、允诺的利息尽管表面上存在,但仅仅是一种手段,旨在令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手段。而实际上田某某并未偿还能力,且所得钱财多被用于赌博挥霍,故此,田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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