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与“保密协议”
2014年07月21日 06:50
来源:解放日报
采访与保密,从来就不对立。早在2002年,本报就曾发表题为《科学家为何与记者签“保密协议”》的文章,上海某单位获得一项重大科研成果,论文将在某权威学术杂志上刊登,各新闻媒体记者知悉后,纷纷要求提前采访,但科研人员要求与参加采访的媒体记者每人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证不抢发新闻,新闻稿必须在某学术杂志刊登论文和新闻发布会后见报。有关科研单位与记者签“保密合同”,兼顾了双方的职业道德,记者得以在尊重科学家意愿并维护他们权益的基础上,尽早掌握新闻线索,进行深入的采访和报道。可说是双赢之举措。
原标题:“知情权”与“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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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稿 马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宣布,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7月15日起全面启动,计划于10月30日结束。
本次换发记者证,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乍一听,“保密协议”似乎与记者采访的独立性和知情权是一种矛盾,其实不然。
7月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就表明,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采访与保密,从来就不对立。早在2002年,本报就曾发表题为《科学家为何与记者签“保密协议”》的文章,上海某单位获得一项重大科研成果,论文将在某权威学术杂志上刊登,各新闻媒体记者知悉后,纷纷要求提前采访,但科研人员要求与参加采访的媒体记者每人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证不抢发新闻,新闻稿必须在某学术杂志刊登论文和新闻发布会后见报。有关科研单位与记者签“保密合同”,兼顾了双方的职业道德,记者得以在尊重科学家意愿并维护他们权益的基础上,尽早掌握新闻线索,进行深入的采访和报道。可说是双赢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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