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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钥匙讨薪案”二审开庭 藏钥匙算不算偷?


来源:红网

文军很生气,但对方人多,他怕挨打,拿了2400元走了。在返回清河县工地的泵车上拿衣服时,文军一并拿走了泵车遥控器、车钥匙等物品。他说,其实其中一个车钥匙一直在他身上,不存在偷,另外一个车钥匙则挂在自己的宿舍里,他取走时,同事还在宿舍里睡觉。

原标题:“藏钥匙讨薪案”二审开庭 藏钥匙算不算偷?

早前报道:农民工讨薪藏起老板车钥匙 判处缓刑再被抓

滚动新闻记者 向佳明 常德报道

因为对老板安荣水结算的工资不满,常德临澧“80后”农民工文军一怒之下将老板的泵车遥控器藏了起来。

拿到索要的6000元工资后,文军将遥控器藏匿地点告诉了安荣水一方。紧接着,文军被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法院则认为文军犯盗窃罪,对其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详见《潇湘晨报》7月17日A08版)。

这一判决引来多方不满。先是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量刑畸轻;文军一方则认为,他只不过是想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不构成盗窃罪。

7月17日,本案由邢台市中院在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非典型案件背后的诸多争论,折射了用工、务工双方可能存在的典型病症。

虚报金额,为何不用担责?

文军被清河县公安局刑拘的时间是2013年7月19日,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老板安荣水在报警时做的笔录里说,2013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他的经理袁宗刚打电话给他,称文军偷走了一台泵车的工作遥控器、车钥匙和另外一台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及信号接收器,让安荣水给文军打5万元钱,文军才会把这些东西还回去。

7月13日当天,袁宗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亦称文军找他索要5万元,拿到钱就告诉他东西放在哪里。

到了7月22日,袁宗刚再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却改口称文军只“敲诈”了6000元。警方问袁宗刚为何两次说法不一致。袁宗刚回答说:“我怕6000元的数额太小,公安机关不会管。按5万元的说法,公安机关就能尽快把他抓住。”

庭审中,文军强调自己从未找袁宗刚索要过5万元。他回忆起一个细节,7月13日袁宗刚打电话给他时,问他两台泵车如果换液压油的话要多少钱,他回答说要四五万元,于是对方就称文军想“敲诈”5万元。

记者联系上袁宗刚,对于这一细节,他表示“不知道”,“不记得了”。

2014年7月15日,记者联系到安荣水,他没有提到文军敲诈勒索,而是认为文军偷走了他的东西,“晚上偷的,监控视频里看得清清楚楚。”

没有合同,谁能证明欠薪?

施工时,一台泵车需要两人操作。一人负责开车,一人负责开泵。在清河县的项目工作时,文军负责开泵。

文军是2013年3月25日去清河县工作的,但他并未和安荣水签订劳动合同。文军说,他和安荣水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另外每月500元生活费。

文军说,安荣水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于是他提出辞职。7月12日,他去了山东省高唐县找安荣水拿工资。这一次,安荣水只拿了2400元给文军,而在文军自己的计算中,除了这2400元,他应该还可以拿到6700元。

文军很生气,但对方人多,他怕挨打,拿了2400元走了。在返回清河县工地的泵车上拿衣服时,文军一并拿走了泵车遥控器、车钥匙等物品。他说,其实其中一个车钥匙一直在他身上,不存在偷,另外一个车钥匙则挂在自己的宿舍里,他取走时,同事还在宿舍里睡觉。

安荣水否认了拖欠文军的工资,他说,文军的工资都是按月结清,考虑到文军是南方人,为了照顾他,公司还允许他借支,因此他的账务很麻烦。安荣水形容文军是个“疯子”,“我们最多的时候有40多个工人,不可能拖欠他一个人的工资。”安荣水说。

缺乏劳动合同文字证据,这种口头约定成了文军维权的重要障碍。在法庭上,法官问文军:“你怎么证明安荣水欠你6000多元?你有证据吗?”文军只能摇头。

辩护律师王道梅说,这个举证的责任,应当由安荣水一方来承担,事后警方调查也很容易把事实弄清楚,但警方并没有就安荣水是否欠薪进行调查。王道梅认为,公安没有全面收集证据,而这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对文军也很有利,“这是本案的前提”。

关于涉案金额,清河县公安局就文军拿走物品的价值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被鉴定物品除了文军拿走的那4样东西,还出现了“液压油、液压油滤芯、更换液压油工时费”,总共价值97100元。清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证结论书也把液压油等列入了价格鉴定的范围,总价值11220元。

清河县法院最后没有认定液压油等属于被盗物品,文军盗走的物品价值为75920元。

王道梅说,这一价格是不公正的,在对物品价格进行认定时,没有考虑到物品折旧率的问题。

仲裁缺失,责任谁来划分?

文军对安荣水的不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2013年7月12日结算工资时,安荣水扣掉了他3700元。因为当年6月中旬泵车出了一次事故,泵车赔偿了另一方3700元。安荣水认为,这是文军私自驾车,责任应当由他来负。

但文军不这么认为。他说,6月正是割麦子的季节,一些泵车司机回家了,留守的泵车司机每人要负责两台泵车。

文军说,当天他和一名泵车司机先去了一个工地,泵车司机返回搅拌站开另外一台泵车,只留下文军一人。这边任务完成了,文军打电话给搅拌站的调度,调度告诉文军,先不要洗车,因为马上要赶到另外一个工地去。

此时,泵车司机还没来,文军就打电话问他的“顶头上司”袁宗刚怎么办。袁没有表态,要文军“看着办”。于是,文军自己驾车回到了搅拌站。但袁宗刚此时不在,文军说,他只好自己驾车去另外一个工地。在此途中,泵车与一台大众小车发生事故。

文军还说,事后袁宗刚找他谈话,表示这笔钱不要他出,希望他安心工作。等到结算工资时,安荣水直接从文军的工资里将这3700元扣下。文军提出,这笔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一半,遭安荣水拒绝。

袁宗刚同样没有回应这一说法。

二审开庭时,检方援引的证据中包括了安荣水的证言。安荣水称这是文军私自驾车。王道梅说:“泵车又不是小车,文军私自开它做什么?”

法官问文军,事发时有没有通知交警。由于事故是双方私了的,文军再次摇摇头。

没有交警部门的仲裁,文军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也就很难讲清了。

薪资纠纷,为何变成犯罪?

清河县检察院并没有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文军,他们把罪名改成了盗窃罪。清河县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指控,文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清河县检察院认为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清河县检察院认为,文军将安荣水的泵车钥匙等物品秘密窃走,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后文军以所持物品相要挟,向安荣水索要财物,被害人经与文军商讨,最终被迫向文军汇款6000元,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检察院认为,这两种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文军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王道梅看来,检方的抗诉意见不成立。牵连犯必须是几个罪名的独立的完整犯罪,而对文军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均不成立,这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是,在二审中,文军及其辩护律师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行了反驳。

王道梅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给工人购买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这部分钱也应当折现返给工人。按照这一计算方法,安荣水应当支付给文军的工资大大超过6000元,因此不能说文军敲诈勒索。

王道梅认为,文军拿走这些东西,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事实上,这些东西也没有在文军的控制范围之中,文军并未将它们带回老家或者销赃,而是存放在邢台当地,并在乘车到达郑州附近时,立即打电话给袁宗刚,告知物品是自己所拿。

文军也表示,他没有想要这些东西,即便安荣水最后没有支付文军6000元,文军打算到了家就告诉安荣水东西放在何处。

在一审判决书中,清河县法院说:“文军……在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王道梅总结说,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王道梅多次引用《劳动合同法》来为文军辩护,被法官打断,法官提醒王道梅,这是刑事案件。

2014年7月17日下午1点,案件二审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时间表]

2013年3月25日 文军给安荣水打工。

2013年7月12日 结算工资时产生争议,当天文军拿走了一台泵车的工作遥控器、车钥匙和另外一台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及信号接收器。

2013年7月13日 文军找安荣水讨要6000元工资,安荣水打了6000元给文军,然后取回了文军所拿物品。当天安荣水报警。

2013年7月17日 文军在老家被公安抓走,7月19日,文军被清河县警方刑拘。

2013年7月29日 文军被清河县检察院批捕,后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014年4月28日 法院一审判决,文军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天,文军被取保候审。

2014年5月1日 文军委托律师提出上诉,5月5日律师接到法院电话得知上诉状已收到。5月6日,清河县法院给文军下传票,要求5月16日上午赶到法院,文军没有及时赶到。

2014年7月4日 文军被长沙警方带走。

2014年7月17日 二审开庭。

标签:文军 上诉状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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