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三男子持雷管敲诈煤矿获刑
2014年07月16日 15:54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昆明7月16日电 记者 徐向良 通讯员 唐正良 记者今天 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三男子持雷管敲诈勒索煤矿的刑事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原标题:富源三男子持雷管敲诈煤矿获刑
法制网昆明7月16日电 记者 徐向良 通讯员 唐正良 记者今天 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三男子持雷管敲诈勒索煤矿的刑事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孙甲、孙乙、黄某三人商量,以孙甲手中所持的十八连山镇某煤矿的电雷管作要挟向煤矿要钱,并威胁如果煤矿不给钱,就将雷管交给公安机关。当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将一颗雷管送到煤矿办公楼大门口,以便煤矿确认该雷管是不是煤矿的;被告人孙甲、孙乙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与煤矿管理人员商谈,称所持7颗雷管要2.8万元,即每颗4000元,如果不给,他们就将雷管送给公安机关。煤矿方答应了其要求,并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于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十八连山至老厂公路的一岔路口,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黄某抓获,并扣押了其携带的6颗电雷管。2月27日,被告人孙甲、孙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甲、孙乙、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人民币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而被告人孙甲、孙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作出了以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甲、孙乙均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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