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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畴:500余亩集体林"名租实卖" 组长与妻子"私相授受"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14日电(记者 何春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519亩村民小组集体林4年前被出租,承租人之一为原村小组长妻子,部分村民们称毫不知情遂诉至法院。7月12日,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租赁协议名为出租实为伐木,既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又损害了集体利益,判定协议无效。

原标题:云南西畴:500余亩集体林"名租实卖" 组长与妻子"私相授受"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14日电(记者 何春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519亩村民小组集体林4年前被出租,承租人之一为原村小组长妻子,部分村民们称毫不知情遂诉至法院。7月12日,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租赁协议名为出租实为伐木,既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又损害了集体利益,判定协议无效。

西畴县兴街镇江六村委会新发寨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称,2014年1月,有村民发现村里500余亩被林场退还的林地竟已被出租4年之久,而承租人之一梁光英为原村民小组长鲁朝龙的妻子。“山林是被擅自出租的,也从未分过租金。”村民们说。

2月,村民联合将原村小组领导班子成员和4名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任村民小组长的鲁朝龙提供了一份2010年6月15日的《会议纪要》,上面有53户(实有56户)村民代表的签字捺印,以证明出租林地是经过讨论通过的。同时,鲁朝龙还提供了一份《山林承包费分红花名册》,以证明村民领过一次承包费。

签字的部分村民对记者表示,会议当日并未讨论林木处理的事宜,签字是为了领取林场退还林地支付的股金,并非租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不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山林承包费分红花名册》的制作时间和领取承包费的时间均为2010年6月15日开会当天,但是村小组收条显示收到山林承包费的时间却是2010年7月7日,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鲁朝龙发放过租金的辩诉。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会议纪要,会议当天的议程为林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事宜,但是双方签订的《林地使用权租用协议》中约定:租赁期至山林砍伐完毕为止;林地中的杉木不用退还给村小组。法院认为,该协议名为“租赁”,实质却是对集体林木的买卖,这和《会议纪要》形成的决议并不一致,侵犯了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

据此,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租赁协议无效。新发寨村民们表示,将另外提起诉讼,追讨被告方砍伐树木对集体造成的损失。(完)

标签:村民 支付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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