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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1953年“土地证”三老人起诉分遗产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黄彩华 日前,市第二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遗产析产(即遗产分割)继承纠纷案,三年迈的亲兄弟起诉70多岁的表哥,要求继承爷爷辈在虎门留下的一栋老宅。他们提供了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法院最终认定该证失效,判三兄弟败诉。

原标题:拿1953年“土地证”三老人起诉分遗产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黄彩华 日前,市第二法院审理了一起罕见遗产析产(即遗产分割)继承纠纷案,三年迈的亲兄弟起诉70多岁的表哥,要求继承爷爷辈在虎门留下的一栋老宅。他们提供了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法院最终认定该证失效,判三兄弟败诉。

兄弟起诉表哥 索要60年前老宅

虎门人陈老爷子(后移居香港)膝下有多名子女。1953年陈家领到虎门老宅的土地证,陈老为户主。1959年陈去世,其子女没有为老宅继承问题过多争执。1989年,国土部门对陈家老宅换新土地证,老宅登记在陈老爷孙子———现已70多岁的陈先生名下,陈先生父亲多年前已过世。

2012年,陈先生将老宅转让他人,引起三个表弟(年龄最小的已58岁)强烈不满。这三个表弟是陈先生的一个姑姑所生(姑姑和姑父过世多年)。三兄弟认为,自己的妈妈也是老宅继承人,表哥私自转让给他们家造成伤害和损失,决定一起起诉表哥索要祖屋遗产。

1953年土地证早已失效

此案庭审时,三兄弟提供了一份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陈先生提供了一份1989年新土地证。同一块土地两个土地证,以哪个证为准?

法院根据国土局回复称,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土地所有权证已失效,涉案房产所有权应以房管部门意见为准,即以新的土地证为准。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三兄弟要分割祖房产缺乏依据,随一审驳回三兄弟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国土部门

持1953年土地证可申请使用权

记者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目前东莞还有部分持1953年土地证的屋主,按规定换证工作早在1995年前结束。但如老证记载房屋一直被使用且产权没变化,或经房屋所在村集体批准在原范围内重建的,房屋合法使用者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标签:纠纷案 败诉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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