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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水磨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天山网

哥哥从妹妹手里借款后死亡,嫂子向小姑子指定的账户还款,双方因利息发生纠纷,小姑子诉至法院主张全部借款和利息。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小姑子的恶意诉讼没能得到支持。

原标题:乌鲁木齐水磨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7月09日 12:50:46  

哥哥从妹妹手里借款后死亡,嫂子向小姑子指定的账户还款,双方因利息发生纠纷,小姑子诉至法院主张全部借款和利息。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小姑子的恶意诉讼没能得到支持。

天山网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莫文静报道)2012年2月11日,乌鲁木齐市民张梁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妹妹张萱借款23.67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张萱23.67万元,月息1.5%,期限一年,至2013年2月11日。”

当年7月21日,张梁因车祸去世。2012年8月18日,在张萱的要求下,嫂子陈花芸在借条上签名,承诺定期还款。

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6月19日,陈花芸分5次共向张萱提供的银行卡号上打了25万元。张萱提供的是其母亲刘清芳的银行卡。

“按照约定,你还要还利息。”张萱找到陈花芸。

“借你23.67万元,还你25万元,你还要怎样?”陈花芸有些愤怒。

2014年3月,张萱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花芸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张萱称,陈花芸一分钱也没还,打入卡里的钱是给其婆婆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陈花芸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陈花芸向刘清芳卡中打入的25万元是否为偿还张萱的借款。

张萱提出25万元款项是陈花芸给刘清芳的赡养费,但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陈花芸应当向其母亲支付此笔赡养费的事实。张梁去世后,陈花芸分5次向张萱指定的卡中打款,而陈花芸与刘清芳曾系婆媳关系,在张梁去世后,作为丧偶儿媳并无法定赡养刘清芳的义务,故张萱称陈花芸向刘清芳卡中打入的25万元系赡养费无法律依据。从陈花芸向刘清芳卡中打款的金额和频率来看,其在9个月内向刘清芳卡中打入25万元,如此高额、高频地给付赡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

近日,乌鲁木齐水磨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萱要求陈花芸偿还32万余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陈花芸支付张萱借款利息2.9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标签:银行卡 银行卡号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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