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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一男子非法持枪获刑罚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刘杰 通讯员安翔报道)7月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新疆阜康市一男子马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近日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标题:新疆阜康一男子非法持枪获刑罚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7月08日 16:47:36  

天山网讯(记者刘杰 通讯员安翔报道)7月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新疆阜康市一男子马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近日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马某系新疆阜康市六运湖农场人,2013年12月22日,因持枪狩猎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自2010年开始,马某将一支单管猎枪私自存放在家中。2013年12月19日,马某持该猎枪与几名好友驾车去北沙窝沙漠打猎,12月22日在北沙窝沙漠附近公路上被乌市森林公安局米东区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米东区法院结合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标签:枪支罪 民警 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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