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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11.5万 罚没8万 再判5年


来源:广州日报

法院认为,梁某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梁某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退缴的赃款11.5万元,予以没收。

原标题:退赃11.5万 罚没8万 再判5年

副经理帮贪腐窝案人员购地办土地证收取好处费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 李世寅、钟春连)利用担任公司招商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中山市国土局贪腐窝案涉案人员购买土地过程中提供帮助而收取贿赂,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添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帮人购地办证收好处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添,曾担任中山市阜沙镇工业总公司招商部副经理。2002年7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冼某全、周某熙、梁某华、吴某钧等人向中山市阜沙镇工业总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卫民村一块18.957亩工业用地的购地、办证过程中提供帮助。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梁某添收受冼、周等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5万元。

而冼某全等四人正是此前中山市国土局贪腐窝案的涉案人员,冼某全系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

2013年12月25日,梁某添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向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赃款。

主动退赃获轻判

法院认为,梁某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梁某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退缴的赃款11.5万元,予以没收。

标签:被告人 没收财产 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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