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洗浴中心老板经理获刑
2014年07月02日 03:17
来源: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洗浴中心招募“小姐”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不料开业半月即被警方抓获。7月1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二审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标题:招“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洗浴中心老板经理获刑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洗浴中心招募“小姐”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不料开业半月即被警方抓获。7月1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二审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6日,河南信阳人郑某在榆中县和平镇什字开设的“兴和康浴休闲会所”试营业,并电话聘请安徽阜阳人贾某为该会所经理。二人商议给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并制定了包含性服务的“套餐”,同时招募、容留卖淫人员5名。2013年12月22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兴和康浴休闲会所”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男女数人。
庭审中,据洗浴中心“小姐”韦某某供述,其工作主要是帮客人洗澡、按摩,工资按每笔提成结算。“我们由客人进行挑选后,做服务时都是裸体的。工作了十几天,大约提成了5000多元”。郑某则称,自己只是投资开店,因不懂经营,才吩咐贾某找几个技师做几种套餐,套餐里带按摩等色情服务。收费标准都是他与贾某一起制定的,开业后店内生意一般。贾某辩称,收费标准都是郑某制定的,他只负责店里的日常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贾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宣判后,二人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兴和康浴休闲会所”的主要负责人,利用会所有利条件,与贾某共同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进行性交易男女数人,该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招聘广告等足以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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