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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员侵占营业款2万余元获刑7个月


来源:法制网

上班仅18天,他对加油站的营业额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侵吞营业额21788元占为己有。而这一天,距离他上一次刑满出狱,不足9个月。

原标题:加油员侵占营业款2万余元获刑7个月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芮宣

上班仅18天,他对加油站的营业额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侵吞营业额21788元占为己有。而这一天,距离他上一次刑满出狱,不足9个月。

6月30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瑞安法院公开审理魏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魏某退赔被害方相应经济损失。”

携款潜逃,他将21788元营业款占为己有

魏某,今年37岁,湖北省宣恩县人,2008年4月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去年3月6日,魏某与浙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月11日被派遣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公司)浙江瑞安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

据悉,按照石油公司的规定,公司与浙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由浙江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石油公司工作。

魏某上班后,跟着其他加油员熟悉了3天流程,之后,开始独立工作。

3月28日晚上5点至凌晨12点,魏某为客户加油70次,合计营业款21788元,期间魏某拿给领班签收投币信封14次。

魏某说:“按照公司规定,我当班时要把加油款在领班的监督下放在信封里,投入公司设置的保险柜,但我乘着领班没有注意,只将空的信封投入了保险柜。”

次日,魏某携款潜逃,直至今年2月4日,魏某在福建省仙游县被抓捕归案。

无力退赔,他说所有款项都用于母亲治病

公诉人出示加油站站长徐某的证言:“29日早上,我和报账员打开保险柜清点营业款,发现魏某投款的信封,只有两个,而且都是空的。”

徐某的证言还证实,魏某的劳务工资是在每月中旬发放,但因为魏某携款潜逃,三月份的工资还没有领取。经核算,魏某的工资为1100余元。

魏某在庭审中说:“2005年,我家里发生过火灾,母亲又生病,家里也没有钱,才心生贪念,现在,所有的款项已经用于母亲治病,虽然有心想要还钱,但实在没有钱。”

瑞安法院认为,魏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魏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标签:魏某 涵江区 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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