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房产担保抵押骗取332.5万元
2014年06月27日 03:18
来源: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以虚假房产作担保,已售的房产作抵押,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王军军骗取他人财物高达332.5万元。6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二审后裁定,维持一审西峰区法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军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原标题:虚假房产担保抵押骗取332.5万元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以虚假房产作担保,已售的房产作抵押,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王军军骗取他人财物高达332.5万元。6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二审后裁定,维持一审西峰区法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军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重复抵押已售房产大肆骗财
一审西峰区法院认定,2009年,王军军与其兄王万、韩文学、左民共同投资开发西峰区“联建花园”。因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王万向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管理费后,获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俊的委托,负责开发“联建花园”。后王万于2011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王军军遂到恒泰公司将被委托人变更为自己。2011年合伙人韩文学退出,王军军、左民共同负责“联建花园”项目的建设。
而在之后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王军军隐瞒“联建花园”住宅及商铺销售、抵押的真实情况,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重复使用抵押物,且以已销售的住宅和商铺作抵押,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与购房户重复签订销售商品房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38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宣判后,王军军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审被维持原判
庆阳中院二审查明,2011年7月1日,王军军与左民持伪造的“联建花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及12套住宅在庆阳市鸿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鸿丰典当公司)抵押借款200万元,鸿丰典当公司扣除10万元的利息后借给王军军19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借款期满后,王军军未归还借款,鸿丰典当公司也未联系到王军军。
2011年7月28日,王军军与左民在庆阳市昊天典当有限公司(简称昊天典当公司)用“联建花园”1号楼10套住宅(已售9套,其中有6套与抵押给鸿丰典当公司的6套住宅重复)和1楼3间门面(均已售)作抵押,向昊天典当公司借款150万元,昊天典当公司扣除一个月7.5万元的利息后借给王军军现金142.5万元,后王军军按月支付利息,至2012年3月份王军军支付当月利息仅3万元,未归还借款,昊天典当公司亦未联系到王军军。
二审审理中,购房者郭义将其购买的“联建花园”2141号房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交回“联建花园”项目部,该项目部退其房款20万元及利息32400元。此外,购房者贺全将其购买的“联建花园”4251号房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交回“联建花园”项目部,该项目部亦退贺全房款10万元及利息31200元。后“联建花园”项目部将贺全退回的房屋出售给郭丙之女,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王军军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32.5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大量证据证实“联建花园”1—4号楼已建成的住宅及商铺销售后,购房户均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未支付的购房款并非1213万余元。此外,王军军应退还未建成住宅、商铺的购房款,归还工程款,返还重复销售住户本金,其所欠的费用远远大于购房户未预付的购房款及没有预售的住宅及商铺价值,故王军军无归还典当公司借款的能力。二审时,认定王军军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虽然比一审减少了50万元,但其总的诈骗数额仍属特别巨大,原判处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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