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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案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武运波 帕丽达·阿 通讯员古力米热·阿报道)“名牌”这个无形资产,能为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有些商贩为追逐更大利润,干起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勾当。然而,对于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不以正品价计算,而是以实际销售价格定案。

原标题: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案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6月26日 13:15:32  

天山网讯(记者武运波 帕丽达·阿 通讯员古力米热·阿报道)“名牌”这个无形资产,能为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有些商贩为追逐更大利润,干起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勾当。然而,对于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不以正品价计算,而是以实际销售价格定案。

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在童芸(化名)经营的服装店及其租赁的库房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牌短袖T恤、长袖外套6000多件,假冒耐克牌短袖T恤、长袖外套3000多件。

鉴定机构依据阿迪达斯公司和耐克公司提供的市场平均零售价,作出两种假冒品牌服装价值合计256万元的价格认定。

2014年4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童芸涉嫌犯罪,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证实,童芸对外出售的假冒阿迪达斯牌、耐克牌短袖T恤为每件21元,长袖外套为每件27元,故法院按照该价格对涉案物品的货值进行认定,全部货值合计196947元。由于童芸的货物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

6月10日,法院判决童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安机关扣缴的假冒注册商标衣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缴、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中,鉴定机构直接按照正品的市场建议零售价格和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作价,忽视了涉案物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符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涉案衣物系童芸低价购入的伪劣产品,产品成本远远低于正品,故实际货值不可能与正品相同;其次,童芸销售的货物,与正品的流通渠道明显不同,买受人亦应明知所购货物并非正品,不可能以正品价格购入涉案物品。

标签:正品 注册商标 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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