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警察强奸幼女 终审获刑8年
2014年06月22日 11:23
来源:兰州晨报
兰州中院二审时,结合胡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对中间人马某要求找处女,其可以出高价,不考虑嫖资的行情。加之马某供述,胡某让她为其介绍学生或处女,每提供一个处女,胡给其5000元。
原标题:兰州一警察强奸幼女 终审获刑8年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身为人民警察却有嫖宿处女或学生的嗜好,男子胡某强奸幼女最终难逃法网。6月20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8年。
出生于1964年的胡某,逮捕前系兰州一警察。经查明,胡某与介绍人马某在2012年相识后,马某称可为其介绍处女进行嫖娼活动。2013年2月7日晚,胡某与马某电话联系后,马某遂将生于1999年10月30日的幼女贺某某带至兰州市城关区盘旋路一大酒店2806号房间,胡某向马某支付嫖资3000元后,与贺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马某分得1000元,贺某某分得2000元。案发后,胡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3月17日,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胡某身为公安人员,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以金钱方式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胡某不服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时,结合胡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对中间人马某要求找处女,其可以出高价,不考虑嫖资的行情。加之马某供述,胡某让她为其介绍学生或处女,每提供一个处女,胡给其5000元。另从胡某的年龄、阅历、警察身份、嫖宿处女或学生的嗜好以及支付嫖资数额综合分析,应认定其在主观方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奸淫的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时,根据“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亦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的立法本意,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胡某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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