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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歼十模型案看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正义网

近日,我国首例涉及歼十飞机模型著作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原告认为,自己获得歼十飞机设计、制造者授权生产歼十飞机模型,而被告未经任何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歼十飞机模型,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标题:从歼十模型案看作品的法律保护

赵衡

马廉祯

马廉祯

袁博

袁博

曾智红

曾智红

门诊问题:飞机类模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门诊专家:

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马廉祯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袁博

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智红

专家观点:

◇飞机及其模型类作品不在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范围内,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精确的等比例缩放不会改变物品是否构成作品的版权属性

◇模型制作者不是飞机制造者,其微缩飞机母体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所以该模型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虽然不被著作权保护,但飞机、汽车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

近日,我国首例涉及歼十飞机模型著作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原告认为,自己获得歼十飞机设计、制造者授权生产歼十飞机模型,而被告未经任何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歼十飞机模型,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生活中,飞机模型、火车模型、汽车模型随处可以买到。这些模型的生产商、销售商是否侵犯原设计者、制作者的知识产权?对此,记者采访了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廉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及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智红。

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维立体物品有哪些

记者:哪些物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马廉祯: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能是作品。而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下称《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袁博:著作权法给出了作品的定义,并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三种属性,但没有具体列出作品的种类。《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列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共有13项,而属于作品的三维立体物品有三种:建筑作品,模型作品,(三维)美术作品。

记者:如果模型母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模仿其制作的模型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曾智红:对于按照物品的形状和结构等比例精确缩小(或放大,模型包括放大形式,例如细菌模型)所制成的模型,在平面或立体造型上没有带来新的表达,实质上与模型母体构成同一表达。换言之,当某一物品本身构成作品时,其等比例精确缩小的模型也构成作品,但两个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同一作品”。例如,罗丹的塑像构成美术作品,相应的著作权法不但保护雕像本身,还保护将雕像按比例精确缩小制成的模型。基于简单的推理,同一个著作权还保护按比例精确放大的模型。这些缩小或者放大的模型与雕像本身分享同一个著作权。

歼十飞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记者:歼十飞机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袁博:像歼十飞机这样的物品不属于“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根据《实施条例》第4条第13项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根据该项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模型作品属于对现有的“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且其目的在于展示、试验或者观测。显然,歼十飞机作为模型母体,本身并非模型作品。

马廉祯:从法律关于作品的定义来看,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作品,而只有“外在表达”方能实现“有形形式复制”目的。基于“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要件的要求,法院在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时,通常会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即著作权法仅对思想的表达予以保护,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像歼十飞机这样的战争实用物品,其主要内容在于战争实用的“思想”方面,而不在于“表达”飞机的线条、形状等艺术,实用方面隐含体现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记者:歼十飞机线条流畅、造型紧凑、外形独特,也不属于美术(艺术)作品吗?

袁博:根据《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上看,似乎歼十飞机属于“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立体造型物品”,然而,这些线条、色彩的组合并不具有审美意义。所谓审美意义,是指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成分,超越功能性设计的视觉美学效果,使得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任何人工生产的物品的外观造型,其目的包括三种:审美、实用、兼顾审美和实用。例如,纯粹的雕塑作品,虽然也有美化环境的功能,但其线条的造型纯粹为了表现美学价值。又如,人们生产出一种带握把的动物茶杯,握把被设计成动物的尾巴,显然,茶杯把手的造型就兼具审美和实用两种功能。再比如,螺杆上的螺纹是有特定造型的,体现了规律和对称,但这种造型严格符合工业规格,体现了紧固功能,与审美毫无关联,因而其不属于美术作品。

曾智红:与一般的军用飞机相比,歼十飞机线条流畅、造型紧凑、外形独特,但是,这种线条和外形的差异,不是美感的表达,而是技术的必需。我们知道,歼十飞机是我国生产的一种先进的空军武器,而军用飞机设计是面向实战的,其考虑的主要是机动速度、火力强度、人员防护、续航能力等等。飞机的设计,无论从外观造型、部件设计还是材料选取上,都要服从于技术所需。在这种设计理念的指导下,艺术美感并不是飞机设计所要考虑的必要方面,换言之,如果有两种方案,一种使得飞机更加丑陋,但是战场生存能力更强,一种使得飞机更为美观,但是降低了其机动能力,作为军用飞机的设计者显然会选择第一种。更何况,受到技术、原理的限制,飞机的艺术设计空间非常狭窄。例如,机体的流线造型是基于空气动力学原理和飞机本身的机动性能所决定的最佳造型,是最大程度追求技术参数的结果,在这一前提下,无论该轮廓曲线多么令人赏心悦目、具有审美价值,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设计所带来的艺术美感和其具有的实用功能无法分离,一旦不采用这种设计,飞机具有的减少阻力、提高机动性能的实用效能也会随之消失。再比如,飞机的引擎口设计事实上有多种选择———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八边形或者其他更为美观的造型,但是真正能使飞机动力系统达到最优的引擎口设计并不能像艺术创作那样随心所欲。在功能本位主义的设计理念下,实现某种最佳技术效果的造型往往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基于著作权法“唯一性表达”的理念,这种设计即使独特,也是构建在特定功能上的独特,并不能成为构成作品的理由。

飞机模型是否属于模型作品

记者:如果歼十飞机按比例精确缩小,其“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已经发生剥离,只剩“艺术美感”的模型是否可以构成作品?

马廉祯:事实上,当模型仅具有艺术美感不具有实用功能时,该模型可以作为艺术作品的观点有不少赞同者。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歼十飞机与飞机模型属于同一表达的不同表达方式,如果对飞机模型提供了著作权保护,实质上就等同于对飞机予以了著作权保护,基于与飞机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相同的理由,模型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袁博:歼十飞机等比例精确缩小没有体现创作者足够的个性化的选择和表达,不足以成为作品。如果模型本身能够构成作品,那么,作品保护的是某种艺术造型以及与它在外观上实质相同(在外观上放大或缩小,但视觉审美艺术效果一致)的一个族群,而飞机相当于飞机模型放大后的制品,如果飞机模型的线条造型能够被著作权保护,则实质相同的飞机的外部线条轮廓同样会落入范围,即飞机也可以与模型分享同一著作权,而这与歼十飞机不构成作品这一判断(歼十飞机属于主要体现实用功能的实用工业品,不属于作品范畴)是矛盾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承认“功能美感不可分离”的母体在转化为模型后就可以剥除“实用功能”而单独存在“美感表达”从而构成作品,则制造者完全可以在生产母体后再生产精确等比例缩小的模型,这样就可以借助模型的版权来间接保护同一权利客体族群的模型母体的版权,而这显然是一种法律规避。因此,精确的等比例缩放不会改变物品是否构成作品的版权属性。歼十飞机不构成作品,因此等比例制作的飞机模型同样不构成作品,更谈不上构成模型作品。

记者:歼十飞机不是作品,那么,根据它制作的模型也就不是模型作品了?

曾智红:是的。如前所述,构成模型作品,其制作目的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而模型制作公司制作模型是为了盈利,并不是为了展示、试验或者观测。并且,根据《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满足独立完成和创作两个方面的要求。因为模型制作者不是飞机制造者,其微缩飞机母体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所以该模型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飞机本身及其模型该怎样申请保护

记者:类似歼十飞机这样的工业品及其模型不受法律保护吗?

曾智红:将版权思维转换为专利思维,不难发现,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将是一条有效的路径。事实上,应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外观造型,在汽车工业已经十分普遍。一般而言,汽车制造商会对该汽车外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生产车模的厂家只有得到了汽车制造商的授权,才能生产车模。

记者: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飞机及其模型也能借此申请保护吗?

袁博: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在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类似歼十飞机的工业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观设计只保护非功能性的装饰性设计,对于歼十外观上的功能性部分,只能通过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此外,由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必须指明产品类别,而工业品和模型分属不同类别,因此必须要分别申请,这样才能获得较为完善的保护。

标签:飞机 飞机模型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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