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空坠物案宣判:124家商户分摊15万赔偿
2014年06月19日 14:34
来源:法制网
6月18日,引人关注的“天降杯具”案在成都锦江法院公开宣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由124户商家共同分担受害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
释疑
案件应“先刑后民”?
法院审理过程中,华惠通讯公司称,此事不排除是刑事案件,按民事案件处理,让众多无辜的商家买单,等于放纵了真正丢水杯的凶手,应“先刑后民”。
对此,法院认为,陈涛在不能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将来找到真凶,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不会发生纵容凶手的结果。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期?
很多被告提出质疑,2011年8月15日,陈涛被杯子砸中,直至今年4月28日才开庭审理,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期?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则为一年。
法院认为,此事发生在2011年8月15日,法院于2012年3月受理,当年12月,陈涛撤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进出商厦者有加害可能?
被告锦阳数码通信公司认为,不能确定茶杯就是从锦阳商厦落下的,所有进入商厦的人都有嫌疑,都应参加诉讼。
对此法院表示,锦阳商厦1-3层是手机卖场,确实存在顾客等外来人员进出商厦的情况。但外来人员的身份无法明确,即便是外来人员实施了抛掷水杯的行为,也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仍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
律师说法
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公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朱界平主任律师认为,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的法律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遵循生命健康权优先的重要原则。华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唐礼全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将对建筑物的使用人高空抛物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认为,判决结果是合法的、合理的,更是公平的。
原告担心赢了官司 输了执行
对于判决,原告陈涛和被告在某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判决虽下,执行却难。
一位被告代理律师杨先生说,虽说法院判决补偿费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但产生法律效力以法院送达商家判决书为准,如拒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事实上,这起案子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多达124家,不少商家或搬离或变更,是否顺利送达都是问题。即使法院登报告示,也要先等上两个半月。
陈涛说,如果其中有一家被告上诉,那么整个案件都提到上诉阶段,法院再次审理会再次通知所有商家,这势必会拖延执行。原告律师王黎明表示,“谈论这个问题为时尚早,待判决书生效后再说。”(记者李天宇华西 宦小淮摄影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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