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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男子帮朋友修下水管道触电身亡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丽华报道)秦正曾学过维修下水管道,却无相关资质。2013年,他受老友杨玉邀请,帮其维修自建房下水管道,不幸触电身亡。事情发生后,两家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并最终走上法庭。

原标题:乌鲁木齐一男子帮朋友修下水管道触电身亡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6月16日 12:38:44  

天山网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丽华报道)秦正曾学过维修下水管道,却无相关资质。2013年,他受老友杨玉邀请,帮其维修自建房下水管道,不幸触电身亡。事情发生后,两家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并最终走上法庭。

近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12月,杨玉家下水管道堵塞,她想到老朋友秦正会修,立即打电话请他来帮忙。

秦正年轻时跟着师傅学过维修下水管道的相关技能,虽然多年不做相关工作,但对自己的“水平”非常自信。来到杨玉家后,他立即拿出工具开始工作。杨玉见秦正连橡胶手套都未戴,出言提醒,可秦正没当回事。

此时天色已晚,昏暗的屋内积满了水,只见秦正身子僵了一下,倒在了水中。这时,杨玉才想起自己没有将电闸关闭,但为时已晚,秦正不幸触电身亡。

事后,秦正的女儿秦乐多次要求杨玉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2014年6月,秦乐将杨玉告上法庭。

庭审中,秦乐表示,被告杨玉未将开关及时断电,致使其父秦正在疏通下水管道过程中触电。并且杨玉明知秦正没有相关专业资质仍雇佣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玉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杨玉与秦正不存在劳务关系,死者秦正在疏通管道过程中,因天色已晚,光线很弱,对周围的地面环境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杨玉提醒过死者,但其坚持继续疏通,且未穿戴相关的绝缘装备,导致触电身亡,因此死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玉承担60%的责任,秦正承担40%的责任,杨玉向秦正家属赔偿300294.69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死者秦正在对被告杨玉自建房下水道进行疏通过程中触电身亡,被告杨玉作为该自建房的实际居住及管理者,亦是死者秦正提供劳务活动的受益人,与死者秦正的劳务关系成立;死者秦正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是在被告杨玉的指示和监督下疏通下水道,故被告杨玉对死者秦正的劳务行为是可以控制及防范的,其未尽到安全注意及劳动保护的义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秦正在晚上到被告家中疏通下水道,光线很弱,其不能很好地看清周围工作环境,且未穿戴相关防护装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标签:被告 庭审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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