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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姐妹争祖宅七年无果 对簿公堂


来源:金羊网

家住中山东区新安村的黄女士有两个女儿,姐姐广和(化名)早年嫁去香港,妹妹广美(化名)嫁在本村。结婚后,在黄女士的要求下,广美夫妇与她一同在祖传的老宅居住。1995年,广美将该老宅进行了土地登记,之后又在2004年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原标题:中山一姐妹争祖宅七年无果 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并非房屋归属问题的决定性依据”

羊城晚报中山讯 记者樊美玲,通讯员刘一慧、赵伟光报道:妹妹将祖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嫁到香港的姐姐知晓后诉诸法庭。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涉案房屋被判归属姐妹二人共同所有,确认登记在妹妹名下的房产50%份额归姐姐享有。

房屋被妹妹抢先登记

家住中山东区新安村的黄女士有两个女儿,姐姐广和(化名)早年嫁去香港,妹妹广美(化名)嫁在本村。结婚后,在黄女士的要求下,广美夫妇与她一同在祖传的老宅居住。1995年,广美将该老宅进行了土地登记,之后又在2004年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得知这一消息后,远在香港的姐姐广和坐不住了。从2005年以来,广和开始向妹妹就房屋归属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七年下来,姐妹俩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1月,广和将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房子和土地使用权的50%的份额判给自己。

法庭上,广和称妹妹广美登记的房屋大部分都是两人父亲留下来的祖屋,她自己在20世纪80年代还曾经出资加建了一层,广美随后也在该基础上加盖了一层。此外,广和还举证说,因为广美结婚后没有房子住,母亲黄女士心疼她,才叫广美夫妇搬回娘家。

“房子虽然不是我建的,但我进行过管理修缮。”妹妹广美辩称自己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因此房子应该归属自己。

当事人可推翻房产登记

一审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因为涉案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是祖传,广美和广和只是对房子进行了添附和修缮。在两人的父母去世之后,该房屋应该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因此,广美擅自将房屋登记的行为侵犯了广和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广美广和共同所有,两人分别享有50%份额的土地和房屋。

一审宣判后,广美因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已经依法登记房屋,“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当房产权的实际归属与登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推翻。”对于广美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并非房屋归属问题的决定性依据,鉴于广和已经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广美的房产登记错误,法院对于其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标签:妹妹 姐姐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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