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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布尔津县一起债务案件: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惨了


来源:天山网

“六一”前夕,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他偿还5000元借款及利息。同村村民郑平(化名)因做生意周转不开,需要借钱。村民韩英有闲钱,但要求有人担保才出借,“朋友归朋友,借钱归借钱,你要找个担保人”。

原标题:新疆布尔津县一起债务案件: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惨了

www.ts.cn 天山网   2014年06月05日 15:16:56  

天山网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黄明超报道)新疆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农民刘金生(化名),原本过着安稳的日子,而最近,他深陷担保泥潭之中。

“六一”前夕,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决他偿还5000元借款及利息。同村村民郑平(化名)因做生意周转不开,需要借钱。村民韩英有闲钱,但要求有人担保才出借,“朋友归朋友,借钱归借钱,你要找个担保人”。

郑平找到了关系较好的刘金生。刘金生碍于好友的面子,就答应了。

2013年4月3日,郑平向韩英出具一张借条:“今借韩英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到2013年10月30日,利息每月150元(即月利率为30‰)。”刘金生在郑平的借条上写明:“担保人:刘金生。”谁料,借款到期后,郑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那笔借款无人偿还。

2014年年初,韩英找到刘金生,要求他偿还5000元欠款和利息。“我又没用你的钱,为什么让我还。”刘金生拒绝偿还。3月26日,韩英把刘金生告上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金生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7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金生对借款人郑平借款自愿提供担保,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刘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原告要求刘金生承担借款期间月利息为150元,即月息30%,已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六一”前夕,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生偿还韩英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息)。

标签:利息 借款 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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