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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回扣为由 民办学校开除教师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王卫 通讯员 李世寅 李惠楠 民办学校以教师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为由将其开除后,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校方支付教师工资、奖金及赔偿金,为此学校将该教师告上法庭,希望驳回仲裁。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学校支付教师工资、奖金及赔偿金合计59088 .6元。

原标题:以收回扣为由 民办学校开除教师

南都讯 记者王卫 通讯员 李世寅 李惠楠 民办学校以教师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为由将其开除后,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校方支付教师工资、奖金及赔偿金,为此学校将该教师告上法庭,希望驳回仲裁。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学校支付教师工资、奖金及赔偿金合计59088 .6元。

学校:违反职业道德,无须支付赔偿

冯某修原是中山市某民办学校的员工,负责采购、工程管理及后勤行政饭堂管理,同时兼任小学部体育老师。2013年学校以冯某修在任职期间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为由将其开除。同年9月9日,冯某修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年7月至8月的工资、2013年2月至8月的期末奖金等。同年12月5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学校支付冯某修工资、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65000元。

2013年12月23日,学校不服该裁决将冯某修起诉至法院。据学校介绍,2013年6月已开除冯,无须支付其2013年7、8月工资。学校与冯并未约定期末奖金,冯提交期末奖金是其单方制作的,并没有学校盖章确认,因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另外,学校强调冯在任职期间虚报采购价格,从中收取回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故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教师:学校未提交依据证实其收回扣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中山市某民办学校校长张某、副校长张某娟及信息技术部老师郑某乐均证实冯某修在2010年1月前入职,且学校老师平均每学期有8000元奖金,因冯某修既是老师又负责行政采购,其奖金高于其他老师。

冯某修称与学校口头约定每周上班6天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上课按30元/课的标准计算补贴,做满一年另有工龄工资100元/月(按入职年限每年增加100元),每年法定节假日共有补贴5000元,并提交工资表及中国建设银行自动终端客户凭条为证。

冯某修称其于2013年8月20日收到学校通知,要求其于当月27日回校开会,回校后学校要求其回去等消息,并于次日起无故不让其上班,冯提交会议通知短信为证。另查,该学校2013-2014学年上学期教职员工培训座次表显示有冯的姓名,且学校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冯虚报采购价格及收取回扣的情况,亦未就辞退冯的情况提交任何书面依据。

[法院]

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证人证实冯某修的入职时间早于2010年10月,且原告学校未对证人证言提交任何依据予以反驳,故认定冯某修的入职时间为2009年11月。原告学校主张其于2013年6月30日与冯某修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确认冯提交的学校2013- 2014学年上学期教职员工培训座次表及短信内容,但学校未就其辞退冯某修的情况提交任何书面依据,亦未对冯某修提交的证据提交反驳的依据,且证人郑某乐证实冯某修在2013年8月仍参加学校会议,故认定学校于2013年8月27日与冯某修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学校未提交冯某修上述期间的工资支付台账,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学校尚未支付冯2013年7、8月份的工资。证人均证实冯某修可享受期末奖金,学校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其已支付冯2013年2月至8月的期末奖金,故学校应予以支付。学校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冯在职期间存在虚报采购价格及收取回扣的情况,也未就其辞退冯的情况提交任何书面依据,法院认定学校与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法院遂判决学校需支付冯某修工资、期末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59088.6元。

标签:支付 劳动合同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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