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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诉赔行政不作为 重在确认违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的违约或是侵权,既可能是其不作为所致,也可能是因乱作为。这也意味着,以下几个环节,必须环环相扣:首先,是要求得依法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其次,是要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证明其与自己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这才有可能胜诉。

原标题:市民诉赔行政不作为 重在确认违法

日前在南海法院开审的一宗行政赔偿案,以其高达500亿的诉赔金额,或将创造一项吉尼斯世界纪录。此新闻见报后,我有几位法律界的朋友颇不以为然,认为当事人有炒作之嫌,直拿法庭当秀场。对此,我的看法是:法院既司职定纷止争,唯公正审理,当忌怀此偏见。

民告官并诉求巨额赔偿,这在佛山并非个案。两年前,高明的苗村村民小组就曾将镇、区、市三级城建部门诉诸法院,并索赔9000多万元。理由是相关部门违反《征地协议》,土地出让后被擅自倾倒医疗垃圾,已极大损害居民的健康。不过,此案后因诉讼主体资格之争,终未持续,且已无后文。而南海此案,同块宅基地上竟出现两本都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多次申请更正却都未果。

比较两宗案,可谓都是穷尽行政救济途径,最终只好寻求司法保障。而如回溯2003年的那起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最大国家赔偿案”(实际执行金额870万元),其实如出一辙:针对同一房地产,深圳国土局重复发证、重复抵押登记,遂造成相关企业的债权无以兑现。不过,该案从审理到强制执行完毕,却也持续长达六年,足见维权成本之高。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的违约或是侵权,既可能是其不作为所致,也可能是因乱作为。这也意味着,以下几个环节,必须环环相扣:首先,是要求得依法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其次,是要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证明其与自己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这才有可能胜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相对降低,尤其是获知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无需缴纳任何诉讼费用后,不少原告都相应地提出赔偿请求。不过,其中恐也有一定的认识误区。依《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四条,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相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情形的,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到财产权被侵,则包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受限于现行法律以及现有的司法环境,当提起民告官诉讼时,就有必要作出更理性的判断:准确区分案由,优先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法治门徒邵铭)

标签:胜诉 原告 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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