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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土地转让被指“张冠李戴”案终审有果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7月7日,本版刊发通讯《陕西三原一宗土地转让被指“张冠李戴” 多个部门数道“关卡”缘何把不住审核关》,报道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围绕三原县一宗工业用地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天昊公司质疑陕西省三原县政府相关部门对(2007第06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把关不严。

原标题:三原土地转让被指“张冠李戴”案终审有果

2011年7月7日,本版刊发通讯《陕西三原一宗土地转让被指“张冠李戴” 多个部门数道“关卡”缘何把不住审核关》,报道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围绕三原县一宗工业用地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天昊公司质疑陕西省三原县政府相关部门对(2007第06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把关不严。

天昊公司认为“政府错发土地证给世强公司,要求政府撤销颁发给世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报道中引用天昊公司董事长张浩的讲述:“因为我是女同志,而且还有其他项目需要照料,所以就口头委托朋友李昆(世强公司董事长)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没想到他竟然办到了自己公司名下。”

世强公司认为,“所谓世强公司与天昊公司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说法,只是天昊公司的一面之辞,世强公司与天昊公司之间不存在土地争议”,“张浩完全是虚构事实,意在败坏李昆名誉,损害世强公司形象”。世强公司依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字用2007第0696号)及《房屋所有权证》,世强公司与天昊公司之间系土地房屋的租赁关系。

报道刊发后,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采取召开调查会、收集查看资料、当面询问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双方均委托法律顾问和业务经理配合调查,形成调查结果(咸政办字201164号文):世强公司取得的项目备案确认书合法有效;世强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合法有效;世强公司和天昊公司间的矛盾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调查结果上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在2012年2月7日在答复网民留言中也对此事予以明确答复,认为“三原县政府发给世强公司的土地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有效”。

2011年7月15日,世强公司以要求天昊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由将天昊公司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2011)咸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昊公司支付世强公司租赁费266.66万元及利息”,天昊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6月,天昊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地字(2007)第019号《关于将城关镇相关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审批土地件(批准世强公司建设用地的土地批文),世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咸阳市中院经过审理做出(2012)咸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三原县人民政府三地字(2007)第019号审批土地件。

三原县人民政府和世强公司均不服,同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三原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于2007年作出的上述三地字(2007)第019号审批土地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天昊公司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咸阳市中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最终陕西省高院以(2013)陕行终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咸阳市中院(2012)咸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天昊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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