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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法制日报

依据《通知》,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原标题:同业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周芬棉针对部分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明确提出,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通知》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应当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依据《通知》,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另据记者了解,银监会也于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作为五部门《通知》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遵循“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标签:同业 拆借 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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