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后五日内要上网公示
2014年05月16日 20:07
来源:南方日报
为把公开、透明落到实处,便于社会监督,《细则》规定了刑罚执行机关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原标题:法院立案后五日内要上网公示
如何堵塞“张海减刑造假案”等案件中的漏洞?如何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接受监督?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努力构建全程同步监督体系,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介绍,为回应社会关注,推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广东高院牵头制定了《细则》,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原则,减刑的条件、幅度、起始和间隔时间,假释的条件,从宽从严情节的适用,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细则》共五章九十条,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全文将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公布。
裁判结果上网公示让公正看得见
针对减刑、假释审理过程不公开问题,《细则》落实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内容。规定案件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每一环节如何具体操作。
为把公开、透明落到实处,便于社会监督,《细则》规定了刑罚执行机关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组合议庭全面审查回归实质审理
由于工作理念的偏差,长期以来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的奖励多少为标准确定减刑幅度,流于审批式的形式审查,忽略了对其主观悔罪、改造成绩真实性的实质性审理。
《细则》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
针对以往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多为事后监督的特点,《细则》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责,从减刑、假释的提请到审理全程的每一个节点均同步予以监督,努力构建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格局。
《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抄送给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由其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实的,可以要求执行机关补充证据,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完善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
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惩罚内容的一种刑罚。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并明确不以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依据,以主观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杜绝“花钱赎刑”现象,对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省高院副院长王勇:
推动扩大假释的适用 对八类罪犯从严把握
南方日报:今年3月份以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29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此时出台《细则》有什么意义?
王勇: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普通刑事案件是“二审终审制”,由检察机关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对抗性较强。减刑假释案件,是由执行机关报请,实行一裁终结,对抗性不强,加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全面具体,审理不够公开、透明,也导致了一些司法腐败行为,因此出现了“张海减刑造假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出台《细则》,目标即保障刑罚目的,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应当真正保障刑罚目的实现,不能成为罪犯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途径。
《细则》的出台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落实《意见》,依法推进公开的原则。二是堵塞漏洞、强化监督的原则,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快的现象。三是化解压力,规范工作。广东是在押犯大省,在押罪犯数量约为全国的十二分之一,刑罚执行机关安全保卫压力大;减刑假释案件多,政法机关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因此规范减刑假释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南方日报:《细则》有何广东特色?
王勇:《细则》作为本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意见,我们是紧密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的,特色主要有两点:一是推动扩大假释的适用。广东在押犯数量大,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及余刑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都应交付监狱执行,这极大地增加了监狱的在押犯压力。同时随着广东省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已经具备了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我们希望,通过扩大假释的适用,一方面减轻监狱的押犯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对八类罪犯从严把握。中央政法委在《意见》中规定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案件减刑假释从严把握。《细则》除认真贯彻执行外,针对最近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广州火车站暴徒持刀砍人事件,广东规定对八类严重罪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掌握,即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累犯,毒品再犯,对以上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其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应延长,减刑幅度也应减少。
原广东健力宝董事长
张海假立功获减刑出逃
2007年2月,佛山中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9月12日,广东高院根据佛山市看守所出具证据(现已查明为虚假)认定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改判张海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9月3日,韶关中院认定张海在佛山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贩毒线索属立功,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发明汽车前后双视镜获得专利证书(系他人发明),被武江监狱记重大立功奖励一次,韶关中院据此为其减去余刑二年一个月二十八天,张海于2011年1月26日被释放。经复查,以上两次减刑均系张海亲属造假向监所干警及韶关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丁某某行贿所致。韶关中院已撤销上述减刑裁定。
2014年1月3日,广东高院认为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二审判决认定立功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再审。目前,因被告人张海下落不明,广东高院正在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其进行追逃。
广州交警支队原支队长
张林生拒不履行财产刑
2003年10月15日,张林生因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以受贿罪,改判张林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林生两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广东省四会监狱因张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减刑二年。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生系一级病犯、老犯,虽然2013年8月因间隔期问题退案一次,但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也没有对其个人财产状况进行申报,且未能提供财产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在服刑期间往来款较多,2011年账上余额超过2万元,现余额6000余元,对张林生暂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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