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跑路"美女老板集资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2014年05月13日 19:4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去年10月,顾春芳因非法集资,被苏州中院以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顾春芳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当,认定其集资诈骗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日前,江苏高院终审维持并核准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据悉,顾春芳非法集资案裁判文书已经全文上网公开。
原标题:苏州"跑路"美女老板集资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去年10月,顾春芳因非法集资,被苏州中院以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顾春芳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当,认定其集资诈骗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日前,江苏高院终审维持并核准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据悉,顾春芳非法集资案裁判文书已经全文上网公开。
苏州中院一审查明,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约17.7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10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顾春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初审判决之后,顾春芳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当,认定其集资诈骗数额有误为由,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上诉人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有合同诈骗等罪。不过鉴于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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