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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红河州在云南率先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要求,云南红河州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红河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有效解决当前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等问题。

原标题:“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红河州在云南率先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要求,云南红河州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红河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有效解决当前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等问题。

“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都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指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各项职责,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深入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场所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州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二次、州级党政副职每年至少四次,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每季至少一次、县级党政副职每季至少2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次、乡镇党政副职每月至少二次。通过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各级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组织一次安全大生产,并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规定》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突破或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对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了42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做到守土有责,真正建立起“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标签:副职 领导干部 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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