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原所长涉嫌私放嫌犯 受审拒认罪
2014年05月07日 02:27
来源:新京报
因涉嫌私放一名盗窃嫌疑人,天华路派出所原所长卢波和警长倪大亮受到追究。
原标题:警长涉嫌私放嫌犯 受审拒认罪
新京报讯 (记者李宁)因涉嫌私放一名盗窃嫌疑人,天华路派出所原所长卢波和警长倪大亮受到追究。
5月5日,倪大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卢波则被另案处理。
检方:被告人伪造“放人说明”
天华路派出所隶属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检方指控,2010年12月21日,天华路派出所警长倪大亮,抓捕了涉嫌偷盗他人财物的邢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不久,倪大亮接到该所所长卢波的电话,要求放人。接到这个电话后,倪大亮开始对承办警员认真讯问表现得不耐烦,并告诉该警员“差不多得了”,并要求将邢某释放。
据了解,邢某被释放次日,其父亲到天华路派出所报案,称邢被绑架。派出所民警以为是绑架案,但不知道“被绑架者”就是邢某。当将邢某带回派出所后,民警才知道“被绑架者”就是前一天被释放的邢某。邢某被控制。
不久,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卢波和倪大亮涉嫌私放嫌犯。于是,本案案发。
检方认为,根据证据显示,在抓捕邢某后,邢某已供述了多条犯罪线索。倪大亮明知应对邢某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将其释放,错失了侦查良机。当邢某再次被抓后,倪大亮伪造了一份工作说明称,因为无赃物,无录像,嫌疑人本人拒不承认盗窃行为,所以才将邢某释放。检方调查得知,邢某第一次被抓后,即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了盗窃行为。同时,被盗公司也提供了录像等证据。倪大亮的工作说明与当时的证据不符,属于故意伪造。
检方认为,倪大亮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此前,邢某已因盗窃罪获刑。
辩护人:之前供词有诱供因素
据了解,案件在侦办阶段,倪大亮的供述和有关办案民警证言,均能够证实检方指控内容。其中,在邢某再次被控制后,倪大亮称,为了掩盖工作过错,所长卢波授意他将之前放人的手续补齐。
但在庭上,倪大亮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否认了检方所有指控。
他称,自己之前的供述,均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才说的,情况并不属实。
倪大亮的辩护人也表示,倪大亮之前供词,有检方诱供因素,不能作为证据,应以倪大亮当庭供述为准。倪大亮是无罪的,其“没有私利何来徇私”。
原所长:不可能做“放人”指示
庭审中,卢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卢波称,事发当日,自己对邢某这起盗窃案并不知情,不可能给倪大亮做“放人”的指示。他之前供词,是在诱导情况下做的,“有一些心理的变化、压力,全都不是事实”,“以我今天说的为准”。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在侦查阶段,卢波曾称,邢某第一次被抓后,他接到了开发区分局一位同事江某的电话,称能不能把人放了。之后他给倪大亮打电话问“能不能把人放了”,对方回答“行”。邢某第二次被抓后,卢波再次给江某打电话询问是谁“请托的”,江某说是在某区县分局任派出所所长的老同学。卢波否认自己在此过程中收钱。
该案未当庭宣判。
所长、警长未并案受审
倪大亮受审时,其母亲刘女士坐在庭外椅子上,因“怕控制不住”情绪,没有参加旁听。她坚称,儿子在这件事中没有收钱,是无罪的。
针对派出所原所长卢波,房山法院已收到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卢波徇私枉法一案的指定管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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