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结婚叔叔喝酒身亡 法院判决事主承担赔偿
2014年04月30日 03:24
来源:兰州晨报
民乐县法院审理认为,张甲给张乙义务帮工过程中因喝酒不幸死亡,在村委会支持下张乙与刘某就张甲死亡赔偿金达成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张乙理应遵守履行。但由于张乙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村干部参加及本家户族第二次达成的7.8万赔偿协议具有约束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日前,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张乙立即支付刘某丈夫张甲的死亡赔偿金4.8万元。
原标题:侄子结婚叔叔喝酒身亡 法院判决事主承担赔偿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张甲与张乙系同胞兄弟。2012年12月29日,张乙的儿子结婚,张甲前去帮忙。当日,张乙安排张甲领其儿子去女方家“催装”。女方家亲朋好友给张甲敬酒并与之划拳共饮。张甲回到张乙家时就呕吐不止,后送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1日,在村委会及本家族的参与下,张甲的妻子刘某与张乙达成协议,张乙同意给刘某支付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并于2013年1月1日偿付了3万元,余款分4年付清。后张乙以家庭条件困难,无法支付赔款为由,再次邀请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和本家户族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双方达成了7.8万元的口头赔偿协议,除去先前已经赔付的3万元,张乙需再支付刘某4.8万元,协议达成后,张乙没有履行,张甲的妻子刘某多次交涉,但张乙借故推脱。刘某遂起诉事主张某支付丈夫死亡赔偿金。
民乐县法院审理认为,张甲给张乙义务帮工过程中因喝酒不幸死亡,在村委会支持下张乙与刘某就张甲死亡赔偿金达成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张乙理应遵守履行。但由于张乙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村干部参加及本家户族第二次达成的7.8万赔偿协议具有约束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日前,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张乙立即支付刘某丈夫张甲的死亡赔偿金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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