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台商凶手:“请判我死刑,但那不公平!”
2009年09月10日 08:54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王创辉

被告人说“这个(两死一伤)结果是工伤引起的,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若判我死刑———

从法律角度,我希望立即执行死刑

从社会角度,我觉得这样判不公平

在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打工的刘汉黄为索要工伤赔偿而与厂方发生冲突、造成该台资企业三名高管两死一伤的案件,前天上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后,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幸存者拄着拐杖上庭听审

前天上午9时,作为该案唯一幸存的被害人,赖振瑞拄着一根拐杖出现在开庭现场,和他一起坐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席位上的,还有另一名被害人、死者林裕腾的父母,被害人、死者邵正吉的亲属则委托律师代为追要附带民事赔偿。

上午9时25分,穿着囚服的被告人刘汉黄被带到法庭。记者注意到,刘汉黄露在囚服外的右手自腕部以下完全被切除。

三被害人总计索赔百余万

据检察院指控称,刘汉黄因索要工伤赔偿不成而与厂方发生纠纷,并致大朗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三名台湾籍高管二死一伤,应对其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称,应追究刘汉黄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经济赔偿。其中,赖振瑞索赔22万多元,邵正吉的家属索赔45万多元,林裕腾家属索赔76万多元,共计140万余元。

被告人称打斗时迷迷糊糊

对于指控及起诉内容,刘汉黄表示,自己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打斗过程整个人迷迷糊糊的,都不知道自己杀了人。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的经济赔偿,刘汉黄表示愿意赔,但没能力赔。

刘汉黄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汉黄是因为工伤索赔事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才在随后的冲突中捅死两人、捅伤一人。该律师表示,对于刘汉黄而言,他用丧失一只右手的代价换取17万多元的赔偿,要求并不高,但展明厂却始终没有正面解决此事,并处处刁难,才使得这一工伤纠纷最后急剧恶化。

争论焦点———

是否故意杀人

公诉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汉黄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刘汉黄在与三名被害人打斗时,多次利用手中的弹簧刀捅刺对方的要害部位,手段极为残忍。

刘汉黄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刘汉黄事先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之所以随身带着弹簧刀,是因为他得知厂里召开保安会议,并内部传达说“不管刘汉黄在厂里还是厂外发生事故,都不关展明的事”。因为害怕,刘汉黄才随身带着弹簧刀防身。而且,在刘汉黄自工伤发生后至案发前的九个多月里,他始终没有对任何人采取报复行为。直到6月15日上午因为出厂受限,加上此前为争取工伤赔偿而屡受不公平对待,刘汉黄的情绪才会在当天爆发。

检察院对此提出质疑:如果刘汉黄没有杀人的故意,为何在将赖振瑞捅刺倒地后,还要上前补上几刀?

是否防卫过当

刘汉黄的律师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查到刘汉黄出手是在挨打之后。刘汉黄在询问笔录中称,他因为出厂受阻,遂打算尾随一辆正要开出的汽车出厂。受到拦阻后,展明公司的副总赖振瑞让保安打开门,并将刘汉黄“抱”出了厂外。其间,另一名副总邵正吉还打了刘汉黄两拳。刘汉黄的律师辩称,事发当时的刘汉黄身有残疾,仅有一只手可以自如使用,在此情况下两名男子围攻刘,他作出反击是应该的,只是反击的程度过当了。

公诉人说,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并非所有的击打都算非法侵害,否则便难以区分普通殴打和非法侵害的界限。因此,刘汉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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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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