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提级公诉 检察院负责人释疑
2009年05月18日 09:38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习水嫖宿幼女案改由遵义市检察院起诉 8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

贵州省已有最新进展。5月17日,遵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涉嫌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从遵义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原由习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等8人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别向习水县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习水县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习水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袁荣会强迫幼女卖淫,已涉嫌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将全案报送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袁荣会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的行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并案起诉。

遵义市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遵义市检察院要改变习水县检察院对袁荣会的原定容留、介绍卖淫的罪名而以强迫卖淫罪起诉?

负责人: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袁荣会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应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准确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为什么要以嫖宿幼女罪对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提起公诉?

负责人: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等7人主观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客观上实施了嫖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7名被告人的行为应涉嫌嫖宿幼女罪。

记者:有网友称政法机关因舆论压力退回补充侦查、提级审理?

负责人: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可以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习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并案审理?

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袁荣会的犯罪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其犯罪行为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因此,应当将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并案处理。(周以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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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以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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