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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习水禽兽官员的罪与罚从何而来
2009年04月10日 15:18新民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周东飞

4月8日,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性侵害幼女案进行了第一次不公开审理。此案中有5名公职人员涉嫌犯罪,十多名受害者中有3名未满14岁,其余均未满18岁。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当地检方将案件定性为“嫖宿”,也引起了媒体的批评和异议。

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其实没有必要如此这般的推己及人,仅仅出于一个普通人的羞耻和良心,人们就足以对那些作孽的禽兽官员产生不齿与愤恨。这似乎也足以解释,那些被指定的律师何以会拒绝为被告辩护。不过,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他们似乎应该知道,律师辩护的作用只限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导致他们逃脱应有的惩罚。所谓禽兽官员只是一种基于道德的通俗称谓,他们的罪始自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罚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外界的夺予。

其实,希望从重处罚这些禽兽官员的不只是这些拒绝辩护的律师,至少还应当包括习水当地的职能机关。习水方面将这起案件定性为“嫖宿幼女”,据他们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先假设这样的解释果然是他们的初衷,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当明显。难道可以为了加重被告的刑期而去选择罪名吗?

一些质疑人士指出,习水方面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一个证据用以揭露某种“小聪明”,当然是相当有力的。但如果我们就此认为,那些禽兽官员才应该按照“强奸幼女罪”论处,那么我们也会因此陷入为加重处罚而选择罪名的谬误之境。好在有清醒的批评者指出,禽兽官员应当按“强奸幼女罪”论处,理由只在于他们的兽性本身,而不是什么更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幼女罪”之间最本质的分野在于,被伤害的幼女是否系自愿卖淫者。同样不需要拿“我们的女儿”来作假设,如果不是禽兽就不会断定那些中小学女生是出于自愿去卖淫,当然还有更多的细节与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辩论。这就是那些禽兽官员应当定罪为“强奸幼女”的理由,至于刑期可能比“嫖宿幼女”更重,只是因为庄严的法律不容违背,而非民众提出的要求。我们的鄙视与愤怒已经写入法律,执法者应该做法律忠实的仆人,而不是以顺应民意为由头,夹带自己的种种想法。

禽兽   嫖宿   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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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东飞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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