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杨勇猛。(资料图)
网上发布的闫德利照片。(资料图)
本报保定电(燕赵都市报记者寇国莹 通讯员丁力辛)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北保定容城“艾滋女”案有了新进展。日前,利用互联网等侮辱、诽谤他人的被告人杨勇猛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杨勇猛与容城女孩闫德利在北京认识后恋爱同居。在同居期间,杨勇猛用数码相机给闫拍摄了裸照和两人的性爱视频,并加以保存。2009年6月,闫提出分手并要求杨勇猛将裸照及视频删除,闫的家人亦反对两人继续来往。被告人杨勇猛怀恨在心,遂产生利用裸照和性爱视频对闫德利及家人进行报复的想法。
2009年8月,被告人杨勇猛将两人同居期间给闫拍摄的裸照和性爱视频,通过电脑、打印机进行制作,制成宣传单,两次来到闫原籍保定容城,以闫的居住地为中心向周围进行散发,给闫德利及其家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之后,被告人杨勇猛在互联网上申请QQ号码,开通博客,登陆贴吧,以闫的名义将其裸照、性爱视频截图和录像传至互联网上,并编造闫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当“小姐”卖淫、患有艾滋病等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
杨勇猛还公布了自己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杨勇猛还用两个手机号码以闫的名义多次向闫的亲朋等人发送闫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
至2009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网页157000篇,相关新闻约6420篇,相关视频735个。“百度”网站统计的“今日人物风云榜”闫某位于榜首。
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报案至容城县公安局,并先后经容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定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论均为闫的血液HIV抗体阴性。
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裸照、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严重损毁了闫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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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国莹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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