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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变性美女”高婷婷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2007年04月17日 07:42中国青年报投票数: 顶一下  【

刚出法院即被逮捕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祝茜 记者何春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准变性美女”高婷婷起诉的名誉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高婷婷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当高婷婷领取了判决书,走出法院时,前来的北京朝阳区警方人员宣布,因其妨碍公务,依法对其实行逮捕。高婷婷被带上警车,离开了法院。

原告高婷婷是一名变性人,变性手术目前已进行了一部分。去年,他报名参加第56届世界小姐大赛,但因性别、年龄等原因遭拒。不久前,他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一本名为《纠正上帝的错误》一书,这本书是2005年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的,作者为杂文作家邵传烈(笔名吴兴人),书中提到原告,并写有“许多市民认为此举不雅,有悖社会伦理让人不舒服”,“煞费苦心结果适得其反,这也是想借变性人做广告大赚一笔所始料不及的”等文字。

高婷婷认为,此文章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且用语带有贬义色彩,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及生存权,该书在王府井等书店销售,该文章还被新浪网转载,高婷婷便将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作者邵传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邵传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赔偿10万元;并删除该书中的相关内容。

法庭质证中,高婷婷向法庭出示了书中引用的文章原稿——山东省《生活日报》刊登的题为“变性美女成揽客招牌”的文章,称自己并未同意此文章作者发表该篇报道;而被告未经自己同意引用了这篇报道,属于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

东城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书籍中所涉及的原告要变性的内容是否属于原告隐私,以及涉案书籍中的部分词句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书中所述内容是对餐馆使用高婷婷的姓名和肖像制作了写有“来自特别报道的变性美女——高婷婷真诚服务”的广告牌悬挂于该店门外并经媒体报道等事实的一种认识和评判。其中虽引用了部分已在媒体上发表过的文章内容,但上述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变性事实是经过原告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已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且该文章并未捏造事实丑化原告的人格及侮辱、诽谤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邵传烈依据原告的公开事实,撰写涉案书籍中有关原告变性的内容,不属于宣扬原告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不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也未侵犯原告的生存权、发展权。而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王府井书店、新浪公司在出版发行、转载、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亦不存在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故原告依据其诉讼理由认为四被告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生存权、发展权,并造成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甚至无法稳定工作、居无定所的严重后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高婷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高婷婷表示,自己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表示今年是自己的“维权年”,自己还会起诉某电视台违反约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高婷婷因涉嫌妨碍公务被警方刑事拘留过。当时在一次针对发廊的执法活动中,高婷婷拒绝执法人员检查其发廊,并动手打执法人员。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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