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徒街头抢劫捅死见义勇为者 检方请求判死刑
2009年09月10日 13:56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被告人陈浩(左)、任彦培(右)出庭受审。徐高纯摄

本报记者 丁国锋

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曾震惊全国的“4·18”抢劫案中的两名被告人。检方请求以抢劫罪判处直接刺死于葆林的被告人陈浩死刑。

法庭还对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同时开庭审理,于葆林的家属提出了38.9万多元的赔偿请求,一同审理的两名被告人此前在河南焦作抢劫致人重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提出了76.4万元的赔偿请求。

抢劫致1死多伤

在南京中院第二法庭的旁听席上,除了受害人及家属外,被告人任彦培的家属也参加了旁听,而被告人陈浩的家属则未露面。

9时50分,审判长沈晓蓓宣布开庭。公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徐德云起身宣读了起诉书: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浩、任彦培预谋抢劫,经现场踩点并购置凶器刀具后,4月18日16时许,携刀尾随在本市白下区常府街28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取款后的被害人梁莉宁,行至常府街与三条巷交叉路口时,突然采取抱肩、捂嘴等手段,当场劫取梁女士的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万余元),随即逃离。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任彦培在龙蟠中路223号南京报业大厦附近,被见义勇为的群众于葆林、张定华等人抓获,被告人陈浩见任彦培被抓获,遂持刀向于葆林、张定华、梁莉宁等人刺戳,被告人任彦培则乘机逃脱。52岁的于葆林遭单刃刺器刺戳腹部,致小肠离断,肠系膜内动脉断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张定华受轻微伤、梁莉宁受轻伤。

公诉人同时指控,2009年4月8日22时许,两被告人携带铁锤、刀具等凶器,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鑫旺批发部”,采取捂嘴、砸头等手段,当场劫取女店主秦喜爱的挎包一只,劫得人民币1000元,秦喜爱经鉴定构成重伤。

“两被告人共同劫取、窃取他人财物,应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且被告人陈浩曾因抢劫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8年,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人说。

公诉人求判死刑

两被告人对所犯事实当庭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虽然刺戳行为系被告人陈浩具体实施的,但两人在犯罪准备阶段共同购买刀具、踩点,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任彦培应当对抢劫致使于葆林死亡等后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两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闹市区公然持刀抢劫,并造成多位见义勇为市民伤亡,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应予以严惩,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浩判处死刑,对被告人任彦培则比照被告人陈浩,作出公正判决。”公诉人说。

被告人陈浩的辩护人对陈浩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陈浩实施的行为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有区别,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刑。被告人任彦培的辩护人则认为,任彦培处于从犯地位,对陈浩致人死亡的后果不应当承担共同罪责,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处相对较轻刑罚。

令人想不到的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期间,两被告人还为了谁具体指使等细节相互指责,被审判长多次当庭制止。

两被告人望父母代赔

于葆林的儿子和母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出,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89433.5元,同时要求两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人在河南焦作实施的抢劫致人重伤案的受害人秦喜爱也出席了庭审。在被抢劫期间,秦喜爱遭到五六分钟的加害,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秦喜爱提出了包括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医疗、误工、护理等多项费用的赔偿总额达76.4万元。

秦喜爱在当庭讲述受害过程时,一度泣不成声。而两被告人则始终深埋着头,难以面对。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陈浩在法庭上惭愧地表示,对所犯的罪行感到“可耻”和“无地自容”,还表示“痛恨自己的侥幸心理和不正确的价值观”。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希望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12时15分左右,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报南京中院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择日宣判。

本报南京9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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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国锋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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