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为躲罪“三缄其口” “零口供”照样可定罪
2009年09月09日 01:42浙江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浙江在线温州9月8日讯(通讯员李昌戴雯雯)直到站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时,彭某还是坚持自己没有偷车。他以为这样自己便能逍遥法外,但当公诉人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后,他终于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

彭某是四川大竹人。去年11月26日,他在丽水市遂昌县偷了一辆奇瑞QQ微型轿车,当天夜里便将赃车开到温州。次日12时许,急于出手的彭某便在温州瓯海梧田某银行附近,以3000元的低价将赃车卖给骆某。

彭某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去年12月份,他还是被警方抓获。原来,骆某买了那辆轿车后,便给车子上了个假牌照,在一次行驶中被交警拦下。而经查询,这辆车竟是丽水的被盗车辆。警方马上对此事展开调查,从骆某和他老婆口中证实了这辆赃车是从彭某那里买来的。去年12月26日,警方对彭某进行刑拘。

虽然彭某被抓,但面对警方、检察机关的再三讯问,他仍是对自己的盗窃行为矢口否认。他以为这样法律便拿他没办法。此后,警方和经办此案的温州瓯海检察院便对此案展开调查,多方搜集其罪证。

知道彭某在温有个“情妇”,警方认为她是本案的有力证人,但仅知道对方叫“阿兰”,可能暂住在温州瓯海梧田。于是警方对梧田的暂住人口展开彻底排查,终于找到了名为“阿兰”的女子,并从她口中得到彭某盗窃的证言。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方晓东也在高速交警部门的配合下,调出了案发当晚至次日从丽水至温州各个高速路口的监控照片,证实了该车在11月27日凌晨从丽水开往温州。另外,方晓东还从通讯公司找到彭某曾于案发当天在丽水遂昌有过10秒钟的通话记录。

历时近五个月的证据搜集后,今年5月底,温州瓯海检察院依法起诉彭某。方晓东说,按照我国刑诉罚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如本案,虽是案犯“零口供”,但通过其它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彭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了。

庭审中,温州瓯海法院还查明,骆某供述彭某曾说过那辆车是“搞过来”的,对方还在开庭前要求他不要指认自己。经过层层抽丝拨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另外,购买赃车的骆某也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李昌 戴雯雯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零口供   彭某   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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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昌 戴雯雯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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