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男孩赴异乡打工在车间被砍身亡
2009年09月08日 06:03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 罗义 实习生 李玲芳 刘菲)满怀梦想,千里迢迢从麻城远赴深圳打工。身在工厂的小程(化姓)被工友从背后一刀深深砍入颈部,一切都那么突然。可怜的孩子,9月2日,当他离开人世时,才15岁。

15岁童工车间被砍身亡

15岁的小程是湖北麻城人,生前在有余(深圳)纸品厂打工还不足一个月。

9月2日上午,小程被同一车间工作的23岁广西男子莫某从背后砍中颈部,凶器是莫某自带的刀具。令人遗憾的是,120赶到现场时,小程已经因失血过多死亡。

警方随后将莫某抓获,经初步调查及凶手供认,事情的起因仅仅因为前一天下午,因车间所用工具(叉车)发生口角,从而导致凶手报复。

爷爷奶奶还不知噩耗

昨晚10时许,记者与死者姑姑陶女士取得联系得知,小程的遗体仍停放在当地一家殡仪馆内。

侄儿身亡当天,陶女士及程父很快得知消息赶往现场,在青海打工的程母也连夜赶往广州。陶女士介绍,侄儿是家中独子,其父亲也在广州打工,事发前家人正在联系技校,希望孩子能学到一技之长,突如其来的噩耗令一家人深陷痛苦中,无心工作。担心老家的爷爷奶奶无法承受,他们一直没敢打电话回家。

“孩子是在他们厂出的事,肯定要他们负责。”陶女士说,侄儿出事后他们家属5人先后三次与厂方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有结果。昨日上午陶女士通过电话与该厂负责人匡(音)先生取得了联系,他答应次日会再派人协商。

本报联系《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记者李朝红。李朝红介绍,小程遇害当天,《南方都市报》已通过网络报道,目前仍在持续关注此事。

律师说法

如管理过错,工厂应担责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金国认为,工厂如存在管理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比如当事人是否在工作场所身亡、管理方救助是否及时等,如果厂方不予理会,受害人家属除对行凶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向该工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前提条件是需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使用童工最少罚5000

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每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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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义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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