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 警方异地抓人七人失踪
2009年09月07日 10:26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两番专家论证 结论全然相反

这起引起广泛争议与关注的网络诽谤案,同样引起了专家的重视。

而因诽谤罪抓人,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不安。对“诽谤罪”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们的基本观点是,公众关注的是,公安能否以涉嫌“诽谤”抓人?也有专家认为,不管是否存在“诽谤”的事实,若在法院判决以前涉嫌“诽谤”抓人,都是一种违法的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韩案到底构不构成诽谤?双方为此都花费了大量精力。

万邦公司曾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就韩案进行法理方面的探讨,结论是构成诽谤。而辩方律师孟延生又以他所在的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对韩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是,韩案根本不构成诽谤案。

据了解,在韩兴昌监视居住被解除到2009年5月的近半年时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就韩案召开公、检、法单位专题会议,一次是2008年11月10日,汉中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案情汇报,认为杨海明被诽谤案成立,并要求各方继续通力合作,组织精干力量,侦查调查,完善证据,及时结案处理。另一次是,2009年4月14日,汉台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警方尽速完善对韩的强制措施后,移送检方起诉。

对有关案情做过多次探讨分析,显示了控方的谨慎与认真。韩案是否构成诽谤,多方存疑角力。这样的结果本身,就说明了迷局般的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一波三折 叫停复又开庭

韩兴昌被抓,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延生受委托为其辩护。自始至终,孟延生的基本观点是,诽谤是自诉案子,不是公诉,怎可立案?案子不成立,怎么能抓人?

为了救人,孟延生多次多方奔波寻求结果。到省上多个部门反映,到省公安厅申诉,南下汉中斡旋协调。

2008年9月中旬以后,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2008年10月,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事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的有关复函的说法,汉中警方“已撤销韩兴昌诽谤案,韩兴昌当日被释放。”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对汉中市汉台分局办理韩兴昌案程序违法和对韩兴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错误进行纠正,是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组织行为。”

但是事态在2009年6月后急转直下,5月6日,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对此,当事人韩兴昌认为不公,他留下“遗书”称“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到中南海拦车喊冤”,韩甚至还留下“问题再得不到解决,我也就不回来了”、将要“自焚”的遗嘱。

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第二天,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按照汉台区检方的“起诉书”说法,6月22日,韩兴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捕,6月30日汉台分局对韩执行了逮捕。

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即被称为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庭审引发了全国性的报道及二次报道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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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诽谤   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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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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