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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子眼事件余波震荡:谁来监督电子眼
2007年05月14日 20:25法制日报投票数: 顶一下  【

代人受过无处“伸冤”电子眼被指有悖于法

“电子眼现在已经是全国性的违法问题。”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律协监事长曹亦农语出惊人。他认为,交管部门单纯依据电子眼记录进行处罚,在处罚主体和执法程序上都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曹亦农拿出一份罚单,内容是他曾在某一路口违章转向行驶。“我敢肯定我没有去过那个路口,可能是别人曾经驾驶我的车在那个路口违章,但是交管部门在罚款通知单上写着我的名字。”

据了解,湖北省所使用的电子眼,只能识别车辆的前后牌照号码,并不能拍摄到车辆驾驶人。湖北省交警总队综合处处长黄玮华介绍,目前全国只有浙江和广东部分地区,使用德国进口的电子眼可以识别驾驶人相貌,而这种设备需要5万欧元一套,“我们用不起。”

因为无法识别驾驶人,而根据车辆牌照号则很容易找到车主。目前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通行的做法是,根据电子眼记录,将罚单直接开给车主。曹亦农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既不合乎逻辑也不合法。“买车的人并不一定开车,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违章者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武汉圣龙汽车出租公司过去也经常代人受过。他们想出的办法是向客户加收电子眼保证金。公司汽车租赁部经理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租车合同上专门为电子眼问题增设了一条:租驾公司车辆的客户在还车后,必须在公司留下1000元的押金,直至证明客户在租用期间没有电子眼记录才予以退还。

“客户有意见也没办法,不答应这一条,我们的车就不租。一个电子眼记录就是200元,公司确实亏不起。”付经理说他也很无奈。

武汉某大学公务车驾驶员小张5月10日一次性向指定银行缴纳了2200余元,这是上一次年检后全年11次电子眼记录的罚款。他没有依据交管部门的罚单,而是输入车辆牌照号直接从交管局网站上查询。

“这些罚款是必须要交的,否则交管部门对车辆将不予年检。年检时交管部门并不核对罚单,只是在网上核查记录,何况罚单通过邮寄,并不一定能够完整无缺地到达我的手中。”小张说。

登录武汉市交管局网站,记者注意到,武汉的电子眼记录一般在违章日期两个多月后才予以公告,而通过邮寄送达的时间则更晚。在采访圣龙汽车出租公司时,付经理对电子眼罚单的姗姗来迟颇有微词。据他说,今年过年时的电子眼罚单,一直到5月初才寄到公司。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曹亦农说,交管部门现行的告知及送达方法,显然不利于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因为离事发时间两三个月后,当事人已经无法准确记清当时的情况。

交管部门则认为,电子眼罚单的依据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交管部门采用电子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立法初衷在于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也是交通的参与人,同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所以,在驾驶人员违法确定不了的情况下,由所有权人承担责任,承担对自己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工具管理不善的责任。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子眼罚单当然没问题,但是如果站在维护车主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不那么简单。”曹亦农说。

“如果就电子眼罚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话,理论上交管部门败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曹亦农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谁处罚谁举证,没有证据不能处罚。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容易伪造和修改,其本身也存在缺陷,因此在法庭上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证据。大埠村电子眼故障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据记者了解,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武汉这样的事情发生。不少群众纷纷质疑:电子眼监控交通,谁来监控电子眼?谁来保证电子眼执法的公正性?

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检测制度外,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转变执法理念执法为民既要管理也要保护权利

在新洲区大埠村电子眼事件后,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飞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驾驶员道歉。道歉的同时,公安厅承诺,将制定《电子警察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固定电子眼、流动电子警察的执法行为。对于公安部门表达出的立法意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银华教授说,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徐银华认为,应该认识到电子眼在执法中的优势作用。作为高科技管理手段,电子眼可以24小时不间断执勤,同时克服了主观裁量的随意性,事实也证明,电子眼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电子眼毕竟是一个物质设备,他可能出现故障,记录也可能不真实,因此把电子眼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惟一证据,且不加节制地使用,首先违背了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类似新洲区大埠村这样的错误发生。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实现交通的安全和快捷。安全和快捷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管部门在执法理念上更注重安全,而把快捷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在执法过程中,更注重管理,而把驾驶人的权利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上。“惟有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把执法为民的口号落到实处,才能在管理与保护管理对象权利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徐银华说。

编后

时速520公里的神奇记录,触动了有关方面的神经。让电子眼“下岗”接受“体检”、准备立法规范电子眼执法,这些行动充分说明了有关方面“闻过能改”的态度和决心。

但仅止于给电子眼“体检”的技术性疗救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问题的根源,那就是,在采用高科技手段执法的同时,应考虑执法效果,同时应完善这种执法行为。

交警的首要职责是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努力把交通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而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单纯依赖一种执法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以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理问题为例,如果能融入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视情节和后果,结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采用科学、人性化的方式灵活处理,效果也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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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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