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自首地域差别”是天大法律笑话
2009年09月11日 08:26珠江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9月7日的 《北京晚报》有报道说,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当天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对肇事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与此迥然不同的是,浙江省高院前几天出台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这就意味着,同样的一种行为,在不同的省市,会面临完全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这实在是法律的巨大悲哀。

9月8日,备受关注的孙伟铭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由一审死刑改判无期徒刑。对于二审改判结果,社会各界也有不小的争议。但最高法院表示,今后再发生醉驾肇事之类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应该统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我们知道,在孙伟铭案二审判决之前,许多类似的醉驾肇事案,有的是以 “交通肇事罪”起诉,有的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样的行为,由于法律适用的不清晰,也存在着罪名的地域差异。

醉驾肇事到底套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想必以后基层法院的判决也将趋于统一,这对实现最基本的法律公平和减少一些司法机关权力寻租意义重大。那么,“交通肇事后报警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当然也不该由各地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给出答案,而应该由最高法或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之类的方式统一标准,否则的话,“浙江不算自首北京算自首”的怪事就会接连发生,最基本的法律公平和法律尊严,便得不到保障,而这必然导致法治社会最难堪的黑色幽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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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勇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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