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香港《大公报》24日刊文说,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百姓对马路“酒杀手”深恶痛绝,人人喊打。“醉驾不算犯罪”的想法十分普遍,这是交通肇事屡禁不止的法律原因,因此应该把“醉责”变成“罪责”;此外,“醉责”既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从娃娃抓起的道德教化,要比普及法律更为迫切。
文章摘录如下:
从8月15日开始,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百姓对马路“酒杀手”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只一个“醉”字,非但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醉责”事故接连不断,现场惨不忍睹,频频曝光于各大媒体,刺激着人们眼球。
去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醉酒撞人,4死1伤;今年8月4日,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车撞死打工妹;今年8月5日,鸡西市张喜军醉酒冲入夜市,2人死亡20余人受伤……
马路杀手危害日甚,引起越来越大的公愤,政府不能不加大惩治力度。据媒体消息,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将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其车辆保险费率,并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有媒体认为,这不失为一个抑制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好办法。而回过头看看,静下心想想,马路杀手们已将自己生命都置之度外,还会在乎什么“不良信用”吗?
俗话说“乱世用重典”。马路杀手们已经把道路交通醉成“乱世”了。我国交通法规分为两层次:一叫“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叫“醉酒驾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笔者所知,对上述法规,马路杀手们无论知与不知,但有4点是共同的:其一,心存侥幸。只要不出交通事故,喝了酒也只有“天知地知”,哪里就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
其二,破财免灾。即使把人撞死,也不过赔钱了事,马路上不兴“杀人偿命”,只实行“杀人赔钱”,老子赔得起!
其三,以钱代法。杭州撞死打工妹的严重交通肇事犯只判三年有期徒刑,在于113万元巨额赔款发挥了作用;在一审中被判死刑的“马路杀手”孙伟铭,其父用100万元为子买命……说明在判罚上存在“法难责富”的情况。
其四,世风日下。不仅“醉酒当歌,人生几何”成为许多人的信条,甚至商贾行政都大兴“想要办事,酒色说话”。于是有了“醉权撑腰”,往往“醉责”肇事也不放眼里了。
把“醉责”变成“罪责”
据《成都商报》7月19日消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笔者以为,“醉驾不算犯罪”的想法十分普遍,这是交通肇事屡禁不止的法律原因。在这一点上,笔者倒是赞成借鉴一些国外经验: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首次醉酒驾车除罚款250-400美元外,可判处坐牢6个月。酒后驾车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有的州将醉酒驾车以“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洲、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
而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是最低的,起点只有0.2%(血液100毫升中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相比瑞典的0.02%,德国的0.03%,日本的0.05%,我国标准起点显然过低,数倍至十倍低于发达国家。笔者以为,应当借鉴国外有效办法。只有“醉责”成为“罪责”,才能以“法”的强制手段,最大限度制止酒后驾车。
“醉责”既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现代社会,法律成为各国的治国之纲。一则,法律的重要性确实不容置疑。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庞杂与利益冲突,以庞大的法律体系予以规范和整治,成为必不可少的社会控制手段。再则,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难有成效。市场不只是资本出入与物质交换,其中的灵魂是人。良心、道德、礼仪等,决定着立法、执法、守法水平。对于“醉责”当然要纳入法治,但从娃娃抓起的道德教化,要比普及法律更为迫切。(陈群)
作者:
陈群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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