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权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再进一步
2010年01月05日 08:09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广州规定在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事项,政府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这意味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与民生相关大事都将由人大决定。(《羊城晚报》1月4日)

“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的广州新规之所以引起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个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政府权的弱化、虚化;另一方面,是这个规定激发了公众对人大监督政府权强化的期待。

事实上,广州新规本不应成为新闻。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大的授予,也就是说,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是理所当然和不容置疑的事情。

这样的规定能否落到实处,成为强化人大监督政府权的一步呢?更进一步说,人大监督政府权能否实现从“抽象”到“现实”的再进一步呢?从理论上说,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与权力,但在很多实践中,监督当地政府更像是一种“抽象的可能”。现实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是体制、观念,甚至经济和社会历史文化的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的妥协结果,而现实中运行的制度从来不可能是理想状态的。站在这样的视野下,广州新规仅仅是一个开始。

应看到,当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运行事实上是以行政主导时,无论对“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列举以明确其外延,还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以界定其内涵,该权力也只能是“抽象的可能”。以广州新规来说,何谓民生大事,恐怕就是一个可以自说自话的“概念”。而这正是公众担忧的地方。

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地方人大文本权威和职能的落实,依然会受到很大制约。而地方人大特有的聚集民意、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功能,使其就本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不可替代性和独特的优势。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广州新规本身蕴涵的进步意义,又要看到这一规定的局限和不足,而不是沾沾自喜。河南信阳 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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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四倍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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