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士兵:律师都去当和事佬是好事吗
2009年09月03日 11:07重庆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单士兵

河南司法厅最近发布一项制度建议,要求律师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由河南省司法厅与省高院一起来建议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引起不小争议。(9月2日《河南商报》)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调解的案件对象十分广泛,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等,都处于调解领域。就连那些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也都是调解的重点。这意味着律师得去当“和事佬”,行使调解之职责。

调解是律师执业的一种办法,不过,把调解办法上升到河南的这种“调解主义”,就很可能不好办了。这年头,和律师说话,都是按分钟收费的。对当事人来说,就算律师苦口婆心地真诚调解,也绝不会是免费午餐。调解不成功的话,当事人恐怕得支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与律师费用。

许多律师对调解也很不热情。原因也还是担心影响到收入。律师在代理一些经济纠纷官司,都是按比例收费的,打赢官司的“利润”绝对要比调解大得多。在利益驱动下,律师是否会尽全力调解,恐怕还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不要忘记,律师界有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为穷人代理案件的动力实在不大。

指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佬”,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尽管现在法律资源紧张,一些案件效率低下,成为社会公共运转的不利因素。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角度进行解决。法律是社会矛盾的最根本最有效的调节器,如果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公平能够得到保证,恐怕就不会出现法律资源高度紧张的尴尬现实。

“如果律师执业不能用公益道德衡量是非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这是法学家冯象说过的话。问题是,简单地预期好律师一定都是好人,太不现实了。只有让律师能够充分在法律框架内的公正执业,来践行法治的精神意旨,才能真正发挥这个群体的社会价值。

不论是社会对法治的普遍诉求,还是律师执业的本质属性,都不需要律师过多扮演“和事佬”的角色。调解是个好东西,但陷于“调解主义”就未必是好事了。对于律师来说,不是要天天与当事人去“把酒言欢”,而是要穿好那件神圣的衣袍,在法庭之上传播法律的精神要义,来普及这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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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士兵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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