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不能仅供感怀
2010年05月07日 12:29凤凰网评论专稿 】 【打印共有评论0

评中评第417期

今天一早打开我们的首页,一条法制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河南商丘一“杀人犯”服刑10年后被害人“复活”。这条在同一版面上吸引到几乎最多网友评论的法制新闻反映的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10多年前,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据了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6年前,赵作海被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和大家所熟悉的戏剧桥段一样,五一期间“死者”赵振晌突然在当地现身,使冤案的事实大白于天下。说到这里,相信足以使大家联想起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一大串熟悉名字了。

这些冤案悲剧不应当像古代公案小说一样在经过短暂喧嚣的讨论和声讨后仅剩下供人感怀的功能。为防止冤案的发生,我们也有一整套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加以保障。但是这些离奇而又重大的冤案一再发生,提示我们必须去不断追究其背后发生的原因,因为它是我们司法,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直接表征,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利益。

简单概括,这些冤案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法院在案件证据明显存疑的情况下却敢于下判决,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这至少说明:

一是我们现有刑事司法中被突出强调的仍是打击精神,这在相当多情况下是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新闻引述办案民警的表述,可以知道案件的情况:死尸是否为赵振晌一直“没法鉴定清楚,结果出不来,当时因为无法确定死者身份,一直没有判决,直到事后几年后才判决,可能是判了死缓”。

但就是这样一个明显存疑的案件,经过一番纠缠最终还是生生判了下来,背后反映的就是这种宁可错抓错判,也不可轻易放过的思维。疑罪从无的精神仍只停留于书本上。

二是我们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无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而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司法环境,本身就是冤案发生的温床。在重打击,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主导下,刑讯逼供怎不大行其道?刑讯逼供的痛苦足以使绝大多数人宁愿选择认罪,即使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

三是我们现有的错案追究机制恰恰经常不能充分纠正冤案,反而阻碍了冤案的昭雪。一方面,现有错案追究机制都是在被动发现和纠正,主动发现和纠正的几乎没有,冤案受害人几乎都是依靠极其偶然的原因导致冤案平反。另一方面,现有错案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的执行程序,使得冤案平反必然存在阻碍,佘祥林案件平反过程中原办案民警的自杀,与聂树斌案的迟迟无法纠正就是证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庆幸赵作海是幸运的,和佘祥林一样,他保住了性命。

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制度会不断得到完善,我们的环境会不断好起来。但是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即使我们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的慎刑思想贯彻了,尽管冤案数量会减少,但它仍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根除,某一天可能就会落到你头上,人的能力和制度的能力终究是有限的。这里就必须看到,别的错判和错罚可以赔偿,可以救济,但是死刑无法救济。我们怎样去告慰已死的聂树斌?

凤凰网评论编辑: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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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   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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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刚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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