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虎一席谈:取消民族造假考生录取资格合不合理?
2009年07月20日 17:43凤凰卫视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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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我是持不同意见的,我感觉做任何一件事情,办理任何一件事情都应该是先从人情法理,最后再回归到人情的角度来说的,从人情上我也很同情何川洋,如果按小品的话来讲,如果我家也有一个姓毕的姥爷,在这他能给我铺出条路我也能受益的话,或许我也这样做,但是我成为了高考状元的话,那媒体都集中在我的身上了,那么就开始出现了,就是说有负面的新闻我造假了或者怎么样了,那我肯定必须依法办事、公平处理。但是在退一万步说的话,现在何川洋既被北大拒了,又被港大拒了,我感觉再回归到人情的角度,我觉得还是应该给何川洋留一条出路。

主持人:给他放一条生路?

观众:对,既然我们已经大棒子给他打过了,最后应该给他一根萝卜。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给大一条生路呢陈步雷?

陈步雷:是这样,首先我们讲规范依据是教育部的文件规定的,应当说是等同于部委规章,这个很清楚,你任何公民对法律不清楚都不是你违法的理由,这个基本的一条这样的留言里,就是对法律的无知不成为有效抗辩的理由。

周泽:刚才陈步雷先生认为有教育部的文件,所以说北大不录取他就合法了,似乎只要有文件做依据那么都是合法的,去年我们的起诉国家质检总局他们推广电子监管码发了很多文件,我们起诉了,后来所有的文件不在执行了,他们也撤销了推管电子监管码的措施了。如果说有这些文件,一个国家行为就合法的话,这个国家恐怕就比较可怕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法律上规定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对吧?这样的一种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审核一种规定它都是合法的。

周泽:在这个意义上讲,就是说我觉得今天之所以我们理解北大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教育部门取消这一考生的录取资格他是违法的,不是说它没有这样一个规定来做依据,而是个规定本身是违法的。

陈步雷:这个规定本身是要接受法律的审查,接受司法审查这没有问题,但是我们看个规定本身并没有违反上位法,这是一点。第二点我想其实大家注意的是这个考生报考行为和学校选人的行为,这两个行为是平等的,至少是在学生报考、学校选择这个环节,学校和考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不是民事关系,但算是社会法法律关系,那么我北京大学有权利选择一个道德上没有重大瑕疵的考生,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你说北大行为违法,我们看不出他违反了什么东西。

主持人:好谢谢,谢谢所有嘉宾的讨论,谢谢,但是现在问题来了,棒子打在他身上,但是我们发现这次重庆整个在民族成分造假的不是他一人,有将近30多人,那么30多人当中现在公布的只有3个人其他的人是不是也应该统统来公布。还有,过去历届考进北大有民族成分造假的嫌疑人,是不是统统都应该要要秋后算账,休息片刻我们请出另外两位嘉宾,待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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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虎一席谈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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