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虎一席谈:取消民族造假考生录取资格合不合理?
2009年07月20日 17:43凤凰卫视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正在加载中...

观众:我认为它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你确实找不到哪一条法律规定,他可以依据这个法律来剥夺掉他受教育的资格,那么行为没有一个法律根据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如何去评价呢?

主持人:您是做什么方面的?

观众:我也是做律师的。

主持人:您看到这个事情的反应是什么?

观众:我认为首先来说它是一个都因亦果的一种行为,那么不能把所有的过错,所有的结果都让这个学生来承担。

主持人:你认为这个学生变成了戴罪羔羊,因为他犯了小错,但是把所有的都集中在他身上了,来步雷,与法无据吗?

陈步雷:我完全反对刚才这几位的观点,北大的拒绝录取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全合法正当,也合情合理。

陈步雷:首先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考场作弊是否可以取消两年的考试资格,那么为什么在民族造假这个问题上如果作弊了,还能够保留他的被录取资格呢?这是个问题,大家不能回避的,如果说北大的行为符合什么法律,那么在网上可以查一查教育部网站上有这么一个东西,教育部今年大概是3月份专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2009年高校招生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其中第66条规定,考生的在一些重大信息上如果有虚假掩盖的等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没考试的时候取消考试资格,如果已经报名参加考试了,那么就取消成绩。在第三个阶段如果还没有录取,获得录取资格了,比如上线了,那要取消他的录取资格,第四个阶段,如果说已经录取了,或者说获得电子学籍了,那么取消学籍,而且这个取消学籍的学校还应当把这个考生户籍退回原籍,并且通报给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这是一个明确规定,刚才这个律师所说,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行政机关就不可以如此行为,我想这是对法制原理的一个很偏狭的理解。

陈步雷:我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制原则,符合上位法,没有违反上位法那么依据这个具体东西他就可以如此行为。

周泽:刚才陈步雷先生讲到了说,北大的这个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是因为有教育部等等部门发的这样一个文件,这里我们看到教育部等等部门发了文件涉及到对一个人录取资格、考试资格的一种剥夺,实际上是对人一个教育权利的剥夺,而教育发、宪法、高等教育法等等法律都规定了我们公民有这样一个基本权利情况之下,一个部门发一个文件就把我们这样的一种权利剥夺了,那么这样的一种文件本身是没有上位法的这种依据,而且与上位法的理解是相冲突的,而且涉及到一个公民对他这种考试资格、录取资格等等剥夺,实质上来讲是涉及了一个国家机关对一个人利益的这样一个剥夺,这个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的一种行为,行政处罚意义上来讲的话,我们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依据,那么目前有关部门所发的这个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更不是规章,也不是规章,是不可以作为剥夺一个公民受教育的这种权利的。

主持人:好谢谢,那位大哥,大哥举了很久,那个大哥热烈掌声欢迎他,请。然后接下来这边第二排,等一下,请,请说。

  0位网友发表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一虎一席谈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