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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试用权续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问题
2009年03月23日 07:51重庆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合法的个人财产应受到保护

作者:王宁

不需要多少年,我们人口的一半将会拥有自己的房产。有这样的社会基础,政府必然更要认真地考虑房产70年的问题,至少要想一些办法,物权法的制订就是其中的一个进程。或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会想出很好的方案,制订出一个社会公众心理上和能力上都可以承受的标准。

过去关于房产的公共讨论,多数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只是围绕着一些比较技术性的问题来进行。现在的讨论,应该说突破了过去意识形态的束缚。过去大家对这类话题的讨论是被人为限制的,房地产开始交易起来的那些年头,给一个规定说房子70年后就要还给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回避。合法的个人财产是理应受到保护的,这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发展至今的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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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人来说,买房都是大事,除了越来越要命的价格,还得考虑地段、面积、楼层、物业、装修、对口学校……中国人的生老病死几乎都要挂靠在这几房几厅上,但很少有人会考虑房子脚下的土地,甚至大多数人不知道土地有使用时限:住宅用地期限最长为70年,一般土地使用权从50年到40年不等。

到期后怎么办?因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深刻地关系到每个已买房和要买房的人。

据部分媒体报道,“在《意见稿》中,住宅用地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报道还称“删去‘无偿’二字,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不过回顾之前的相关法规,并未见“无偿自动续期”的提法。倒是在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曾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这一规定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后,开始饱受质疑,于是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作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表述只是回答了土地使用权不会收回,并没有回答房子到期后还要不要交钱,按什么标准交钱等问题。

不过,根据我国土地国有的原则,不太可能出现允许永远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而且房屋虽然是不动产,实际上也不可能真的永存,其设计使用年限和是否需要强制报废,还有待法律明确。《意见稿》的目的如在于制定相关细则,明确住宅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评估办法,也可看做是一种法制建设的完善。对于购房者来说,必须再想远一点,手上的产权证并不能保证房产代代相传。按照传闻,每平方米缴纳1300元左右的土地使用金,一套100平方米上下的房子,每个月还需要开销近200元。假如我国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物业税,再加上越来越贵的物业费和其他杂费,或许真的有一天,租房会比买房更有吸引力,而不再争做“房奴”的国人,是不是会过得更幸福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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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士兵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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