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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试用权续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问题
2009年03月23日 07:51重庆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财产权深度匮乏才是根本

秋风

如果中产阶级的标志是拥有自有住房,那中国人差不多都是中产阶级了。但是,这群中产阶级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却一点都不踏实,尤其是刚买了商品房的人们。

他们不拥有房子所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拥有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年限为70年。70年届满,会怎么样?想想吧,70年后某一天,地主——也即各地政府——要求收回土地,所谓的“恒产”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没有人知道,为什么法律规定使用权期限是70年,也许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70年,相当于过了两三代人时间,之后的事情谁知道是什么样的?中国的事情变化快,也许几年或者十几年后的某一天,土地使用权就可以顺利地转成土地所有权了。

换一个角度,即使法律对这70年是认真的,忧心这70年的大限也是没有道理的。假如事情是这样的,那你的忧心也许就该大大提前,也许只是一二十年、二三十年的事情。

假如一条马路修到你家门口,那你唯一的选择就是走人,一个人对抗一个机场或一条公路的传奇故事,在中国永远不可能出现

在今天中国的各个城市,大规模的成片拆迁、旧城改造正在进行。现在很多人购买的房屋就是由拆迁而来,城市扩展之后通过征用农民土地而形成的新城区,性质与拆迁后形成的城区是一样的。

所有城市小区,只要未来的官员们高兴,或者政府要开个什么博览会、运动会,就可以进行大规模拆迁。那个时候,所涉及到的业主的命运,就跟之前被赶走的拆迁户的命运是一样的,不幸的故事肯定会循环上演。

这样的命运是由两项制度所决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私人的权利不能抗衡政府规划。

在英国中世纪和近代,在中国的明清时代,土地的使用权(或占有)是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人可以随意支配土地,而毋须经过土地的所有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甚至丧失了收回土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的智慧。

但在当代中国,所有权好像成了社会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并形成了一种奇怪的“所有权崇拜”心态。政府觉得自己必须保持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且,法学理论与法律规章也都预设,所有权天然地优越于使用权,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地支配使用权人。城市政府对城市的所有权正是以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为依据的。

城市政府的这种权力又辅之以强制性的城市规划权。即使在西方,城市也会制定城市规划,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比中国的更有强制力。中国的城市是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规划出来的,一些地方政府既不尊重历史,也禁止任何自发地建设城市的努力,只有权力才能决定城市的风格和范围。

城市的规划权力可以非常专断。比如,城市政府如果想把一个地区建设为金融商务区,他们就可以禁止任何人在该区域内建筑住宅、开设餐馆。对于他们的这种强制权力,私人无从抗衡。同样,假如一条马路修到你家门口,那你唯一的选择就是走人,一个人对抗一个机场或一条公路的传奇故事,在中国永远不可能出现。

真正困扰中产阶级业主们的,也许正是财产权的深度匮乏及面对政府的无力感,七十年大限之类的担忧只是这种深层次忧惧的表征而已

这两项制度决定了,法律所授予的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其实没有多大价值。即使在遭遇拆迁之前的那些时间,土地使用权同样没有任何价值。因为,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物理上是不存在的。没有人能够具体地指出,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那块土地在哪儿。就在自己居住的楼宇下面,但具体是哪儿?也因此,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它,并实现收益最大化。

从法理上说,住宅之土地使用权是小区、至少是同一楼宇的业主共有的。共有的含义就是,假如要处置该土地,需要得到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而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达到的一个条件。从经济学上说,如果不能处置,该块土地就没有价值。土地跟你的房屋不相干,你的房屋的价值就只是房子本身的价值。在前些年的实践中,政府只补偿房屋而不涉及土地价值,遵循的就是这样的逻辑。

因此,严格说来,中国城市所谓中产阶级没有几个拥有“恒产”,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一栋悬空的房屋而已,而城市政府随时可以把这栋房屋吹倒。事实上,真正困扰中产阶级业主们的,也许正是财产权的深度匮乏及面对政府的无力感,七十年大限之类的担忧只是这种深层次忧惧的表征而已。

近十几年政府经营城市,城市迅速扩张并繁荣起来,拥有自有住房的人群急剧扩大。但是,城市所特有的精神与制度,却并没有同步发育。人们所拥有的不动产,反而成了他们的心病,让他们的心灵趋向狭隘而闭塞。用阿玛蒂亚·森的话说,这是一种“以自由看待的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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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士兵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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