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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嵩:欣闻问题食品将召回
2009年03月02日 15:03荆楚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3月1日 新华网)

“召回”这个国人前几年还颇感新鲜的名词,随着近年来屡屡见诸媒体报道,被大多数国人和企业所熟知了解。确实,“召回”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的产品,既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生产厂家自己负责。但从目前所“召回”的产品看,大多是产品价格昂贵,或弄不好会造成巨额损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那些,譬如汽车、飞机的油泵或者电脑的硬盘之类。因此,我国将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让笔者眼前一亮。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然而,近来频见于报端的毒大米、毒豆油、劣质奶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不让人担忧,人们对吃的食品越来越难以放心了。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时候,食品企业对其出厂食品的消费者食用安全状况进行监视与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先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相应的预警防范机制和产品召回计划已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还普遍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观念,即认为“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就绝不能实施召回。其实,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也会有益。因为如果在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其他问题后及时召回,能够避免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抢先知晓,因而这样的及时召回行为,只会利于企业维护声誉和形象。即使是消费者与政府先于企业知道,但只要能尽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召回问题食品,诚恳的态度也一样能挽回企业形象,避免企业市场与利润受到更大的损伤。

另一方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产生损害后,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有关途径维护消费权益,对生命健康所受到损害也可以提出索赔,而且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这样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毕竟十分巨大。更为重要的是,事后维权与惩处都是以公众生命健康受到伤害为前提。所以,即便消费者事后得到赔偿,相关企业与责任人受到惩处,但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已成为事实,一些人所付出的生命代价则更是不可挽回的,而人的生命所构成的社会成本是金钱难以计量的。因此,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也是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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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嵩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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